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药店也如军营一般,人员流动比较快。这几天,小聪药店来了4名新员工。其实这4名员工最后并非都留在小聪门店,有的要去其他门店,只不过统一在小聪的药店渡过试用期。 几天后,小聪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回来店员试用期的协议书,让员工签字。其中一个员工皱皱眉头抱怨道:“店长,我在药店呆了5年,对药店工作很熟悉,不用再试用6个月了吧?” 其实,小聪也觉得6个月的试用期对于老员工来说不太公平,她也找过老板商量这事儿,可老板解释说:“6个月是法律规定嘛。时间长一点正好给我们更充足的时间了解员工,路遥知马力嘛。” 小聪明白,老板就是想省点钱,因为试用期长一些可以少发工资,节约公司成本,只好安慰员工:“时间长,对双方来说,何尝不是好事,多磨合一下,再订终身。” 那位员工也不好说什么,便在试用期协议上签了字。 2个月后,其中一名试用期员工被调到总公司上班。没想到的是,公司居然以她新换岗位为由,重新确定新的试用期。“太奇葩了,怎么会有2个试用期?”90后员工果然不怕事,跟老总争执未果,一气之下,离职了。 好不容易其他3位员工都通过了试用期,按理来说该签订正式合同了,可在签合同时又遇到一个问题:那6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包括在劳动合同内呢?按老板的意思,试用期还不是正式员工,当然不能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员工们认为,劳动合同日期应该从试用期开始算。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咨询了有关政府工作人员,才弄明白,试用期应当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奈,老板让人力资源部门重新修改劳动合同。 合同修改之后,3位员工顺利签订了合同。没多久,一位工作了1年的员工小张也向小聪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 “什么?你都来1年了,还没签劳动合同?”小聪大吃一惊。 “试用期过后,我一直等公司通知我签订合同,可公司一直没动静,就这样耽误了1年。”小张说。 小聪意识到,可能是人力资源的同事一时大意,把她给忘了,赶紧帮小张把入职手续全部补齐。 法学点评: 试用期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本案涉及4个法律问题: 第一,试用期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6个月是法律的最高限度,而非统一规定。一些企业把6个月作为统一标准,是对试用期限的误读。 第二,试用期只能设定一次,不能无限制地设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是在试用期之后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故意拖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义务而设立。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来看,小聪药店在人事管理上还存在很多不符合规章制度的问题。 文 朱峰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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