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本报讯 海口一贸易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药品。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万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该贸易公司于2012年成立,营业地址位于海口南海大道豪苑路,经营范围含盖了饮料食品、日用百货和五金家电等产品。52岁的林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2年12月,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经营药品销售。2013年2月27日,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商铺进行例行检查时,在该商铺的销售货架及货柜中发现有胃仙U、蜜炼川贝枇杷膏、珮夫人止咳露、止痛膏等68个规格品种的药品共72瓶。 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法提供出所销售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该批药品外包装亦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涉案的药品为假药,涉案药品现登记保存于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龙华区法院认为,海口某贸易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擅自销售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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