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指代联合执法的形式与内容的“联”与“合”实际上也分割了其发展的两个阶段,就目前来看,联合执法正处于自“联”向“合”转归的过渡期。
联合执法的“终结”
联合执法是具有典型意义的中国特色行政监管手段之一,尤其是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相对人处于“九龙治水”的行政格局之下,各监管部门间看似权责明晰,实则监管方向与内容藕断丝连,在如是行政体制下,联合执法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因应被动的无奈之举,在执法实践中刻意营造联合执法高大上的形象,无非是要屏蔽自身的尴尬处境罢了。
联合执法的“联而不合”问题饱受责批,舆论过分热衷于找行政主体的霉头,实际上症结根本却在于制度顶层设计的天然缺陷,执行者不过是将这份缺陷公之于众。
置于食品药品监管领域,联合执法的固有弊端时常暴露无遗。
究其原因:
一则,从制度层面看,各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是在“分治”的逻辑下制定的,相对执法场景的转换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联合执法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踢皮球”现象固然不能排除主观原因,制度的制约因素更不可忽视。
二则,从执行层面看,联合执法缺乏统筹分工与协作的担纲者,细分领域的专业性决定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当仁不让,但历史遗留的“小马拉大车”问题却阻断了设计初衷向实际效果的转化。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执法,势必要冲破长期存在的部门界限。换言之,联合执法的重心是“合”非“联”,可喜的是,在现实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这样的执法思路的变现:
(1)在新一轮体制改革中,工商、药监、质监三局合一,匹配的是行政职能的重新整合与分配;
(2)公安部于今年3月提出,将在系统内部成立专门指向食品药品的药品侦查局,试图结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中长期的“代位执法”行为。
权力集中化的“大部门制”将使诸多在特定条件下无可回避的联合执法成为过去式,不过,在向前迈进的过程中须关注组织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否则易生成因“脑袋指挥屁股”而引发的新问题。
“合”的纵向衍化
当然,“大部门制”也存在容量极限,指向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管权力仍会“溢出”而散布不同部门,联合执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存在。只是,联合执法在已知的历史周期内,多只注重横向联结,而忽略纵向合作——参与执法行动的主体数量不断增加,但叠加效果并未明显增强,甚至因为部分主体中性的或反向的作用力,使得合力进一步削弱。
就联合执法而言,正向的叠加效应来自于合理的规则设置。来看两则实例:
(1)国务院于8月下旬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笔者看来,先进性体现在信息公示的“去中心化”。譬如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黑名单”制度,效力范围仅局限于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内部,如果能够实现各相关部门间 “互认”,对行政相对人的威慑作用自然倍增,条例正是循着这样的思路尝试扩大企业信息的流通领域。
(2)在既往的联合执法实践中,公安部门经常成为重要的一员,但行政与刑事在法律维度界限模糊,往往造成重复执法,公平与效率问题均得不到有效解决。因应这一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共同起草了《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讨论稿)》,据消息人士称正向******政法委、******编办及最高检等单位征求意见。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检法部门联动成为新常态的语境下,以明示制度(法律)保证衔接的平顺性显得******现实意义。当然,此过程中须注意构建行政与刑事的双向通道。
从结果导向设置联合执法的规则,将促进联合执法纵向深入,这是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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