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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大限将至,大连锁趁火打劫单体店并非易事

2014-08-26   作者:中国药店    来源: 中国药店   访问量:174    在线投稿

内文提要:如果“产品+商标”加盟模式并不适合当下时局,那么,作为大连锁的他们情愿看到单体药店自然死亡,绝不能让他们自建王朝,而诞生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

行业面临大洗牌,一半左右的单体药店将淘汰,连锁企业由此获得发展机遇。”这是在新版GSP大限将至背景下业内人士对行业走势的普遍判断。不过,在尚有一年多“缓冲期”的现实当下,大量单体药店退出市场的现象显然还未发生,但连锁企业所谓的发展机遇却在某市一家连锁企业(以下简称A连锁)身上体现出某种尴尬。

理论上的机遇

事情要从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局)举行的一次GSP推进会说起。在这次GSP推进会上,某市局邀请了全市所有连锁药店以及单体药店的代表参加,传达了“充分利用推进新版GSP机遇,及时提出换证申请,通过落实远程审方、提高药事服务水平、企业加盟或兼并重组,推进药品连锁经营规模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精神。

该“精神”被与会者普遍解读为“实力不足的小型连锁企业以及单体药店要及时决定自身出路,如果不能通过新版GSP认证,加盟大连锁是最佳出路。”

据了解,该市6000家药店中,超过一半是单体药店,一个按纯理论推测诞生的新市场是每个有发展欲望的连锁企业都心知肚明的,那就是:如何争食这3000多家单体药店中约5%的药店在新版GSP压力下退市所留下的巨大的市场?

直接抢占这一市场的方式无非两种:资本并购以及吸纳加盟。然而,而对这一诱人的市场蛋糕,虎视眈眈的众连锁却普遍感到难以下口。

操作上的难题

资本并购是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应该说也是某市局最希望看到的结局,因为“某市局领导曾经多次表示希望达成兼并重组的局面”。但是,与政府层面不相吻合的想法是,企业很少考虑通过资本并购的方案吸收这些行将退市的单体药店,原因也是特别简单,那就是:不划算。

“首先,对单体药店的并购成本和并购风险相对较高,这是业内常识,因而,对单体药店的并购案一般都是个案,不会出现在大面积的并购中;其次,在新版GSP大限将至的这个节骨眼,被迫出售的单体药店或者小型连锁在并购方看来‘已经不值钱了’,并购双方在并购价格上的巨大差异将导致并购案发生的成功率大为降低。”该市某大型连锁负责人说。

通过加盟方式吸纳便成为最可行的解决方案。正当这一判断逐渐成为某市局与多数企业共识时,当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A连锁抛出一个令人震惊的结论:加盟可能行不通。

A连锁此结论基于以下分析:

一、单体药店或小连锁通过GSP认证的根本压力在于执业药师的数量不足,目前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问题的最佳方案是实施“远程审方”,因而,对单体药店或小连锁来说,加盟大连锁的意义正在于共享大连锁的“远程审方”系统。

因而,这必然要求作为被加盟方的单体药店或小连锁必然更改法人,并与加盟方的法人保持一致。因为,政府相关部门当初设立“远程审方”时,就已经规定,“远程审方”系统不能在不同企业间共享使用,必须是同一法人下的同一企业中使用。

二、让被加盟方的单体药店或小连锁更改法人,尚且不说被加盟愿不愿意的问题,作为加盟方的大连锁也未必都是愿意的。比如A连锁,其原本就对“加盟”较为忌惮,况且这几年来已经启动了上市计划,对于频出管理问题的“加盟”更为慎重。因而,更改法人的加盟模式究竟有多大市场操作空间还有待市场论证。

三、那么,如果排除“远程审方”带来的影响,不要求作为被加盟方的单体药店或小连锁更改法人,保持不同法人的加盟合作关系是否可行?

A连锁的分析是这种加盟依然与国家相关法律存在抵触,比如《药品管理法》。

A连锁所提到的这一法律条款是2013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该规定表述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希望杜绝的,即为存在于业界但一直被打击的“挂靠经营”现象。

A连锁认为,在法人不一的前提下,通过共用企业名称、商标,或者向被加盟方出售商品,都存在“挂靠经营”的嫌疑。对于行业沿用多年的传统的“产品+商标”加盟模式如何正确理解,让步入上市轨道的A连锁陷入沉思和对上市风险的隐隐担忧。

寻找模式

A连锁曾就“不统一法人前提下吸纳加盟会否触及相关法律,从而给未来的上市埋下隐患”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过咨询,当地药监部门给出了“还是谨慎为好”的回复。接着,A连锁再次向当地药监求证:在新版GSP大限来临之际,通过不统一法人的加盟模式吸纳单体药店是否能得到药监部门政策的支持?当地药监部门的回复是:通过资本并购吸纳是**的。

如此一来,不愿意统一法人吸纳被加盟者的A连锁,就在看似唾手可得的市场机遇面前开始犹豫起来。

眼下,得不到政策部门清晰解答的A连锁颇感焦急,因为许多竞争同行已经开始着手与一些单体药店洽谈加盟事宜,他们却因为担心对上市带来负面影响而举棋不定。另一个令他们备感焦急的是,作为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的A连锁是最具开展“加盟运动”实力的企业,如果他们退出这一市场需求,势必导致“无路可走”的大量单体药店和小型连锁“自建王朝”,通过某种运作,成立单体药店联盟甚至是独立公司。

“如果是这样的话,市场将瞬间诞生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A连锁负责人说,“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宁愿不要这个市场机遇,也不能让他们抱团联合,让市场多一个强大竞争对手,令其自然死亡,淘汰出局或者是最理想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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