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的合理布局与其良性发展密切相关。2014年3~5月,沈阳药科大学有研究人员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主要城市的零售药店布局密度进行了一项调查:通过各城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的政府官网站的零售药店相关政策、药店数量,以及所属省会城市的人口数据、所辖区域面积等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项调查将引发业界什么样的思考? 近年来,快速增多的零售药店在给居民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随之也出现了药店分布密度不尽合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在地域、经济、人口、技术、教育等环境因素方面差异巨大,同时,国家对于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分布点甚广,对于庞大的药品零售市场未形成系统的管理规范体系,且管理规范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都对零售药店的合理布局与良性发展形成了一些客观障碍。 由于国情复杂,各地的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等因素都影响着当地药店的审批。因此,早于2001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3号)中,已授权具体规定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一份关于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主要城市的零售药店布局密度的调查结果显示,各大城市的药店布局密度受当地区域政策的影响甚大,而随着社会发展,这些政策也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下零售药店的良性发展。 用药标准和环境不均衡 从药店数量、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可以看出药店布局的合理性和居民的便利性。 调查中,根据城市人口数量与零售药店数量,计算出全国31个主要城市零售药店服务人口数量的布局密度(具体布局密度大小排序,见图2)。结果显示,31个城市药店密度大体可分为四大层次:第一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人数在4500人以上,包括上海、合肥、南昌、福州4个城市;第二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人数在3500~4500人之间,包括石家庄、兰州、重庆3个城市;第三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人数在2500~3500人之间,包括南京、天津、南宁、北京、太原、西安、济南、郑州、海口、昆明、武汉、拉萨12个城市;第四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人数在1500~2500人之间,包括贵阳、西宁、呼和浩特、银川、哈尔滨、长春、杭州、乌鲁木齐、长沙、沈阳、成都、广州12个城市。 同时,根据城市所辖区域面积与零售药店数量,对以上31个主要城市拥有零售药店所服务的区域大小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零售药店服务区域的居民便利性(详见表2)。结果显示,31个城市药店服务区域的居民便利性大体可分为五大层次:第一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包括拉萨、南宁、呼和浩特、兰州、哈尔滨、银川、重庆7个城市;第二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面积在7~10平方公里之间,包括乌鲁木齐、西宁、合肥、昆明、福州5个城市;第三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面积在4~7平方公里之间,包括南昌、石家庄、长春、太原、贵阳、杭州6个城市;第四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面积在2~3平方公里之间,包括西安、济南、长沙、海口、天津、沈阳、南京、北京、郑州、武汉10个城市;第五层次,每家零售药店服务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下,包括西安成都、上海、广州。 以上数据都是我国省会、直辖市和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城市,从31个城市的数据可以看出:繁华地带药店密集,地区偏远、交通状况较差的地方药店偏少。整体上,居民享受到的用药标准和环境处于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人口分布不均衡所造成,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各地方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水平密切相关。 区域规定影响布局密度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把握合理布局的原则时,要结合辖区内药品供应和经营协调发展的长远考虑,按照有利于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城市和农村广大人民购药方便的需要,结合现状与动态,从实际出发考虑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的合理布局问题,把合理布局的形成机制建立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基础上,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 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从31城市的调研数据看,目前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形成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规定,主要受两大因素影响:距离调节和人口数量调节。 距离调节的实际效果 距离调节,是指在不考虑每个地区居民用药需求有区域性差异的前提下,即认为相同数量的人口在同等面积上所需要的均衡药店数量一致。 对区域人口与区域面积的药店进行回归数据分析,北京和武汉的零售药店密度偏离均值很大,见图1。通过查阅相关规定发现,北京的零售药店审批有距离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药店的分布密度。限制药店之间的距离,结果只能是控制整个辖区内药店的数量,而《药品管理法》要求的合理布局并不是简单地控制数量。 距离调节的不合理表现在人口密度不同,而要求的距离一样,如人口密度大的区域药品总体消费能力一般高于人口密度低的地区,而上述两个地区按照距离调节法单位面积内可以拥有相同数量的药店,显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 其中《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规定,北京新开办零售企业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商业中心区。 而《武汉市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规定》:A类区域,以其选址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已有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新点选址离最近一家药品零售企业直线距离达到100米以上,大型商超内及B类区域根据本市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设置A、B两类区域。 此外,《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的实施意见(试行)》也有类似规定:城区(含城中村)、县城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一般为350米。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企业(A)的零售(连锁)企业新开门店,视同一区域内药店数量、现有药店经营管理水平及服务人口等情况可适当放宽距离至80米左右;零售连锁企业在城乡接合部、县以下乡镇(村)新开门店,原则上不受距离限制。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城区大型综合超市内原则上只设置1家具有处方药销售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建设南路(南内环路口以南)等规定的路段和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开办零售药店。 人口数量调节的实际效果 人口数量调节,则是指在不考虑每个地区居民用药需求有区域性差异的前提下,即认为相同数量的人口在同等面积上所需要的均衡药店数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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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店进行回归数据分析,上海和成都的零售药店数量偏离均值很大(见图1)。查阅相关规定发现,上海和成都对药店开办有人口和地域数量方面的限制。经营者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繁华地区的经营利润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比如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重庆、成都、深圳、上海、杭州等地区,城镇化比较普及,药店密度比较大,有时还会发生拥挤的现象。但是从数据上看,上海和成都是有地方区域规定,这也许是药店密度偏离均值较大的主要原因。 例如《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06~2010年)》提出:A类区域中五城区和高新区的非涉农街道,每万人不超过2个;A类区域中五城区和高新区的涉农街道、B类区域,每万人不超过5家;C类区域中常住城镇人口在3千人以上的乡镇,每个乡镇不超过4家,常住城镇人口在3千人以下的乡镇,每个乡镇不超过3家;A类区域、B类区域,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150米以上;C类区域与相邻最近的药店距离50米以上。 同样地,《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暂行规定》也要求:本市常住人口7000~10000人配置家个不小于300米的零售药店,在市级商业中心、区域性商业中心设置1家大型药品零售企业要符合经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发展规划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距离调节,还是人口限制,这两种调整零售药店合理布局的方法,都给部分零售药店创造了“先进入市场的占据地理位置”的优势,这对于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造成了一种行政壁垒,是一种新的市场不公平现象。 观察>>> 合理布局与良性发展应归一 ■王淑玲 药品零售市场良性发展是目的,居民购药放心、便利是零售药店满足居民需求的标准,监管是药品零售市场公平、开放和有序竞争发展的保障。 而部分地区的相关规定使零售药店拥有先入了市场的占位优势。事实上,只要相关监督管理执法到位,市场对零售药店在正常竞争中就会体现出“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市场公平竞争自然主导资源合理配置。 市场调节利于均衡布局 人口越多,药店数量越多,这是符合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从药店密度层次看,排在前列的多为经济发达或东部沿海城市。而有的城市经济发达相对低,且人口稀少,但药店密度并不是很低,也说明这些地方的药店基本上满足了当地居民的用药需求,市场调节法遵循了市场需求定律。 药店对利益**化的追求可能会引发恶性竞争,出现因垄断、低价销售、虚假广告、减少设施设备等带来的药品质量问题,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这也恰恰说明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重要性,和出台统一的管理规范以及可操作性的执法标准的必要性,以达到市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规范统一管理利于良性发展 合理布局要在结合地域、人口的基础上,按照药店分级分类(如药店的人员配置、营业面积和设施要求的不同)等要素进行严格的执法管理。合理布局应是满足居民需求,市场有序竞争的一个结果,药品零售市场的合理布局不应依靠人口和地域进行行政限制,而是应该在提高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在强化执法力度,遏制零售药店的违规经营和违规行医现象,提高全国药店经营管理的操作层面上,有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执行规定,便于依法监督。 从长远看,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药品流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企业的优胜劣汰,逐步统一药品零售市场的规范标准,形成居民放心、便利、竞争有序、开放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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