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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新版GSP质量文件 05

2014-07-24   作者:康强药师网    来源: 康强药师网   访问量:365    在线投稿

XX大药房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编号:

起草人:XX

审核人:XX

批准人:XX

颁发人:XX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XX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效期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特殊情况报质量负责人批准)。近效期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5.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4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5.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7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XX大药房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编号:

起草人:XX

审核人:XX

批准人:XX

颁发人:XX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XX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企业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验收员、养护员、采购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不合格药品指: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来源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5药监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使用的药品。

 

5.2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5.4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同时药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经质量管理人员确认为不合

格的药品,视合同是否允许退货情况按相应手续进行。

 

5.5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质量可疑药品,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通知保管

员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5.6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管理人员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7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8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由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11 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定期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归档。

 

5.12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有关记录保存三年。

 

 

 

 

 

XX大药房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编号:

起草人:XX

审核人:XX

批准人:XX

颁发人:XX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分发人员:XX

 

 

1、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管理人员、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重大质量事故:

 

5.1.1.1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

品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1.1.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一般质量事故:

 

5.1.2.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违规销售假劣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

的。

 

5.1.2.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

 

5.2质量事故的报告:

 

5.2.1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负责

人。

 

5.2.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人员在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质量事故处理:

 

5.3.1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3.2质量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

要时上报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3.3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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