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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跳楼自杀 医院要不要担责?

2014-06-16      来源: 台海网   访问量:268    在线投稿
  一念之间,他从医院病房6楼纵身跳下。家属发现老张时,他已经死在了阳台上。
  患者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为此,家属状告医院索赔78万多元。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患者自杀引发的官司。
  起因 五旬男子 患上性病
  老张是同安当地的农民,事发前,疾病痛苦已经困扰他好几个月了。
  他已年过五旬,却意外患上了性病,同时还有“麻痹性痴呆”和“十二指肠溃疡”等多种疾病,并出现了“性格改变,记忆力下降,反复头晕”等症状。
  2013年4月的一天,老张被家属送入同安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在随后四个月时间里,他先后三次住院,病情越发严重。
  8月11日,老张第三次进入医院,在该院住院部六楼住院治疗。入院当日,医院向老张的家属出具一份《护理危险告知书》,告知病人家属:“老张由于年老体弱,病情危重,肢体乏力,还有眩晕、高血压、癫痫、麻痹性痴呆,存在跌倒、滑倒、坠床、压疮等各种危险。”并建议家属“需24小时身边陪护”。
  作为老张的儿子,小张在该《护理危险告知书》上签了名。与此同时,医院还向老张的家属出具了一份《病情告知书》。
  自杀 六楼病房 纵身跳下
  刚开始,老张住院期间看上去“一切正常”,也没有表露出轻生的念头。但是,8月17日凌晨3时40分,家属醒来后,突然发现老张不在病床上,到处找都找不到他。
  医护人员闻讯后,也和老张的家属分头寻找。一个小时后,终于在住院部3楼的阳台上找到了老张,当时,他卧倒在地,双瞳孔扩大,呼吸、心跳都已经停止。
  随后,大家急送老张到重症病房抢救,数小时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妻子赵女士很伤心,她说,自己当夜一直在医院陪护,当晚她原本睡在病房门口,但后来护士告知“不能挡住病房的门”,她只好挪开。可惜的是,谁也没想到,老张竟在妻子睡着时纵身跳下六楼。
  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事发现场,警方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报警回执,载明老张因患神经性病跳楼自杀。
  争议 患者自杀 医院有责?
  家属认为,老张之死,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老张自杀后,他的妻子和子女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经济损失78万多元。
  老张的家属起诉认为,医院作为专业的治疗机构,在老张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明知其随时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老张的死亡负有责任。
  但是,医院则辩解说,老张是自杀身亡,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老张自杀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医院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对于老张之死,并没有过错,因此,判决认定医院无须担责。
  法官说法
  医院已尽责,没错不用赔
  病人入院后,医务人员是否要承担监护责任?
  多数自杀者家属认为,病人入院后就把监护权交给了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该尽到监护责任,病人自杀,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还有人认为,病人住进医院并交纳了护理费,就与医院建立了合同关系,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就是医院的职责。但是,此种职责应当到何种程度?
  对此,法官认为,应当根据病人自身的病情综合判断,不能因为医院收取了护理费就要求医院实施监护权。如本案当中,死者系因病毒引发的“麻痹性痴呆”,并非普通意义上的“精神病人”.而且,自杀者要自杀,可选择的方式非常多,很多情况都是无法阻止的。哪怕家属或医护人员24小时轮流看护,或许最终都阻止不了其自杀。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护理义务十分重要,但不能不合理地苛求。本案当中,老张是趁亲属熟睡之机在凌晨自杀身亡,而且,老张住院期间并无迹象显示其有轻生之念,医护人员发现老张坠楼后也积极予以抢救。可见,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或护理义务,对于老张之死,医院并无过错,因此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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