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召回信息发布行为,畅通公众获得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渠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进口医疗器械境外制造厂商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以下简称境内代理人)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并要求其在企业官方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告知相关方面。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强医疗器械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召回信息时应同时将所发布信息的电子版(包括发布信息的链接)报送总局。总局官方网站(www.cfda.gov.cn)设有“医疗器械召回”专栏,对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召回信息予以转发,并发布仅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信息和总局责令召回信息。 总局将加强对各省(区、市)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及时公开医疗器械召回信息。 总局医疗器械召回信息网上发布工作联系人:袁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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