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品牌”这样的广告词对消费者确实有一定的吸引力,殊不知,这样的广告词是被法律所禁止的。5月14日,连江县工商局对连江县某口腔诊所虚假宣传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连江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连江县工商局提醒,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一”等广告用语都属于******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对商家的广告宣传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应尽可能详细了解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真实信息,以免上当。 2万家牙科招聘,6万名牙医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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