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江西省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抚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规定》,从6个方面加强对药店药师的管理。
一是强调驻店药师必须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是对驻店药师实行专业培训考核制。
三是对驻店药师实行动态管理。药店聘任或变更驻店药师,均应事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该市局网站建立了“抚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技术人员数据库”,对驻店药师基本情况和在岗履职等相关信息建立电子管理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实时查询,排除兼职挂名现象。
四是对驻店药师实行值班查询和公示制。驻店药师因故临时不在岗时,药店应在柜台醒目处放置“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对驻店药师实行信用级别评定。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驻店药师当班不在岗情况,予以记录并录入数据库,根据不在岗次数定期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自动进入黑名单。
六是加强对药店管理。对药店在申请开办或变更等许可中,蓄意隐瞒所聘用驻店药师兼职事实或在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情况下故意聘用虚岗、挂职、使用虚假资质证明,一经查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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