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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新版GSP认证率先实施

2014-05-10   作者:21世纪药店    来源: 21世纪药店   访问量:653    在线投稿

    导读:随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版GSP)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很多批发企业都纷纷行动起来,特别是“两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即将到期的企业。

 


    零售企业新版GSP认证率先实施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细则及附录还没有完全出台的情况下,一些省份已开始对本地区范围内“两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企业实施延缓验收。经过国内专业医药物流研究机构的调研,零售企业的新版GSP认证则******了一步。
  
  许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符合新版GSP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细则,对零售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加强执业药师的配备管理、处方的管理、低温保存药品(冷链)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码等方面,都有了较高的标准。
  
  针对零售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新版GSP附录《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做出了要求。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零售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符合附录规定的相关条款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自动识别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其他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保证合法、规范销售;
  
  2.系统应当拒绝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超数量销售行为的发生;
  
  3.系统应当与结算系统、开票系统对接,对每笔销售自动打印销售票据,并自动生成销售记录;
  
  4.系统应当对拆零药品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对拆零药品实施安全、合理的销售控制;
  
  5.系统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信息,定期自动生成陈列药品检查计划。
  
  以上规定要求企业须提升自身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不仅要满足零售企业的业务经营需求,同时还要实时控制并记录整个经营过程的数据(这里所说的数据包含要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上传电子监管码)。需要强调的是,按新版GSP要求,零售药店企业的业务流程要把质量模块内嵌入系统内,比如采购员采购的必须是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及品种,这就是质量控制的本意。
  
  再如,对于“含麻制剂”(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销售,系统要控制销量(目前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同样,计算机的系统还要做到能够控制经营范围、能够管理药品陈列等。这些就是新版GSP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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