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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社会化需“附录”护航

2014-05-06   作者:医药经济报    来源: 医药经济报   访问量:210    在线投稿

    药品流通行业“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盘活社会物流资源,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业务,部分省份有条件地对社会物流企业参与药品配送给予试点资格。无论是笔者参与审议的国标《药品物流服务规范》,还是上海通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邀参与修订的新版GSP“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两个附录,其精神都不排斥社会物流企业参与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但调研发现,社会物流企业做好第三方物流业务还有不少难点。

  社会化合作优势互补

  事实上,社会物流企业大规模参与药品配送业务早已有之。医药流通业内知名的浙江邦达物流公司,可以为药品公司提供“门到门”的物流配送服务,内蒙古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公司2010年就与鄂尔多斯京顺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基药配送业务。

  2007年,笔者代表江苏常州邮政物流局与江苏亚邦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药品配送托管业务的尝试。这一模式结合了邮政企业物流网络全、运输管理相对规范、物流成本低的优势和医药企业药品配送班次化的特点,对双方而言是一种各自资源**化发挥的有效尝试。

  进入2010年以来,部分省份的药监部门开始尝试对社会物流企业进入药品配送领域进行规范和试点认证。比如山东有大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四川批复了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医药公司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云南批复昊邦医药集团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试点。但是由于新版GSP关于“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两个附录还没有正式出台,国内大多数省份药监部门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还处于谨慎的不批复状态。

  应该讲,在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物流服务社会化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在物流总成本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下,发挥社会物流企业的资源,对医药企业减负经营是一件好事。

  药品储运专业化考

  不可否认,社会物流企业参与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好处主要体现在,社会物流公司的配送网络比较全,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更有助于降低医药公司的配送成本,有效保障居民的用药需求。但是社会物流企业从事药品储运业务,能否保证全程符合GSP管理要求,尤其是对需要冷藏、冷冻的特殊药品是否能如医药企业那样进行专业管理,是相关方都比较关心的问题。

另外,社会物流企业的物流网络具有开放性,我国上百万家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运输公司,针对药品储运业务其实是公开性、无限制的状态,大多数企业或承运人根本不具备药品储运所必须的仓库、配送资源,以及信息化的监管手段。调研发现,很多物流公司根本不知道GSP规范为何物,此类企业对药品的在库、在途管理也达不到医药企业的水平。因此,许多假劣药品利用第三方物流网络从事寄售业务,也是钻了政策的漏洞。

  更重要的是,根据国家食药监部门有关文件,只有具备了现代物流条件的医药企业才能给予第三方物流经营资格。这就限定了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经营的主体必须是医药公司,且必须具备较高的物流管理水平和条件。根据法规,很多从事药品储运业务的社会物流企业根本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当然更谈不上获得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资格。

  有序放开经营门槛

  根据药品流通“十二五”规划纲要,社会物流进入药品配送领域是大势所趋,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早做准备,有序放开经营门槛。

  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公布医药企业和物流企业分级认证标准,对有意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企业进行“准入”认证,纳入GSP的统一管理。具体而言,新版GSP“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两个附录应该尽快获批和执行。有条件的省份,也可以出台本省的“药品现代物流”、“药品第三方委托配送”暂行标准,给企业指明方向。

  现代物流中心具有自动分拣系统、符合《医药储运员职业技能鉴定教程》标准的WMS仓储系统、电子标签、RF、自动温湿度仪等设备的企业,应该给予试点资格认证,准许其有限度地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储运业务。

  没有经过试点认证的企业,药监、工商、税务、警务等机构应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其违规、违法经营示例,从根源上杜绝药品物流业务的不规范经营,保证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的聚集性,鼓励愿意投入的企业建设规范的现代医药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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