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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一颗牙收25元,要我赔偿58万多,我真冤枉呀!

2014-05-05   作者:陈能军      访问量:3940    在线投稿

---恳请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
---恳请全国的医学专家、同仁和网民救救我这乡村牙科医生吧

    回应网上、报纸上关于“卫生所拔错老伯牙导致突发癫痫,家人索赔一百多万”,许多方面有失实报道。
    我就是当事医生陈能军,是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陈能军卫生室的乡村牙科医生,行医已有二十八年整了。
    第一.病毒性脑炎
    患者(原告或被上诉人)吴大伯(化名)患的病是病毒性脑炎、症状性癫痫。这是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
    一审法院认为:(2010甬慈民初字第397号判决书P12第12-13行) 而拔牙不当确有可能引起颅內感染导致大脑急性炎症性疾病即脑炎。但要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患的是病毒性脑炎,这是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却把病毒性脑炎的“病毒”二字去掉了!因为脑炎有病毒性和细菌性之分,医学上有着本质的区别。经向国內权威专家咨询:“病毒性脑炎为由病毒引起的疾病,而病毒不大可能侵犯拔牙创口,也不会因为拔牙引起病毒性脑炎。”就是拔牙绝不可能引起病毒性脑炎。这一医学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法院可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而不应在未请教医学专家的情况下,而武断地将本案的拔牙与被上诉人患病毒性脑炎连上因果关系。
    本人又通过向权威医疗机构咨询:通过使用《维普资讯》、《万方数据知识平台》对1989 -     2011年的文献进行检索后,未发现一例有拔牙后出现脑炎的文献报道。
    本人刚咨询了******的神经内科专家:病毒性脑炎,无论是在发病前二十二天拔牙,还是在发病前二天拔牙,拔牙都不会引起病毒性脑炎。也就是说吴大伯所得病毒性脑炎是他患自身疾病所引起的。
    第二. 事件经过
    2009年12月30日,吴大伯一人前来我诊所要求拔牙,我给他作了口腔检查,左下第一磨牙已严重龋坏,成残冠,叩诊阳性,脸颊部、齿龈部无肿胀,左下第二磨牙已缺失。我给他的诊断是根尖周炎,行拔牙术,牙顺利拔除后配给他适量消炎药,并当场做了门诊登记和书写了统一处方。“进行检查后,小张在病历上写上:笫七颗牙齿龋坏,行拔牙术。”这是那篇报道的描述。我在书写病历处方时误把左下第一磨牙写成了左下第二磨牙,就是这牙位记录错误的笔误引来了今天的这场官司。
    第三. “一颗牙连根拔除,吴大伯的脸肿成大馒头。”报上描述
    这是根本没有的事,我给吴大伯拔牙后嘱其如果拔牙创口出血或者疼痛来及时治疗,这点我对每个拔牙患者都是这么嘱咐的。按常理,如果拔牙后并发症:拔牙创口出血、干槽症、细菌感染、肿痛病人都会到原诊治医生处复诊。但吴大伯拔牙后沒来复诊,可见吴大伯拔牙后根本就没有发炎肿痛。吴大伯他们是在说慌,其目的就是想敲诈我。直到2010年3月8日患方有十多人来我诊所大操大闹。从拔牙到来操闹已过了六十八天时间了,这也不符合常理,是敲竹杠!我査阅了吴大伯在慈溪市人民医院,宁波解放军笫一一三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的病历资料,均没有记载拔牙后拔牙创发炎有炎症,和“脸肿的很吓人,像个大馒头”的记录,以及拔牙后该拔牙创发炎的治疗病历记录根本没有,这充分说明拔牙后发炎是无稽之谈。关于左下第四齿残根发病疼痛是在2010年3月12日,慈溪市人民医院急诊诊断是:左下第四齿急性根尖炎!并于13日收住入院治疗,有病历为证。2010年3月15日在113医院所拍的X光片中看出,左下第四.第八颗牙为残根,左下第四齿患急性根尖炎,第七颗牙齿缺失,第六颗牙的拔牙创牙槽骨没有炎症。
    第四. 重要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对拔牙的具体日期未作认定,拔牙时间与吴大伯被上诉人病毒性脑炎发作的时间距离长短,对认定两者的关联性有重大影响,但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就把两者相关联,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而导致结论错误。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门诊记录与处方、收据均明确记载了日期为“2009年12月30日”,且上诉人提供了一本连号的门诊记录,由此可足以证明日期的真实性,不存在日期后补之事实。吴大伯被上诉人称在2009年1月19日拔牙,没有任何证据,只是说说而已。理应由被上诉人提供相应证据,且被上诉人持有收据,完全有能力提供相应证据,然其未予提供,亦未提供能推翻“2009年12月30日”该日期的证据。
    第五.牙位记录错误
    我提供的病历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影响对拔牙与病毒性脑炎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因为被上诉人的左下“7”牙齿早已不存在,故病历上的“7”明显系上诉人误算,因为,该病人的牙齿缺失较多,导致错误计算而落笔有误,笔误把左下“6” 写成了左下“7”。除此以外,病历不存在其他错误,省高院《关于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病历书写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参照该规定,上诉人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 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上诉人已提供门诊记录及处方,可以证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不存在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情况,病历资料虽有误,但上诉人已做出合理解释。相反,被上诉人应负有举证证明到医疗机构就医(应包括时间与地点)及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的责任,但被上诉人未能举证医疗时间,也未能推翻上诉人举证的医疗时间,同时,被上诉人未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病历、处方、收据这些原始医学资料。
    第七.吴大伯拔牙后在干什么
    据我调查以及吴大伯邻居来我诊所看牙病就诊时的反映,吴大伯患病毒性脑炎的真正原因是:发病前因为他自己家里造厂房,自己做小工干重活、累活,拔牙后的几天里并且还要到自己家的农田里去拔棉花杆,拔棉花杆是农民最累的体力活了。因拔棉花杆穿在身上的衣服都被汗水湿透了,就这样把自己累跨了,引起病毒性感冒,这样还不去就医,还每天在家里喝白酒,嗜酒如命,他嗜酒史30年,每天一斤多白酒(病历上有记录)。病得实在不行了,才去医院抢救。以上都是事实,可作社会调查。
    第八. 两次申请鉴定被退回的原因
    导致本案不能鉴定的原因是医患双方陈述拔牙时间不一致。我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原始病历、处方、收据为何不被釆信,却偏要去想信患方拿不出拔牙时间的任何证据,只是说说而已的时间呢,这一点我到现在还想不通。被上诉人未能举证拔牙时间的证据,并非病历上存在把左下“6”因误算而误写成左下“7”之瑕疵的存在而致,原审法院把两者相混,不合逻辑。审理该案的一审法官张法官,在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就在网上、报上妄加评论,有失法官的中立性!判决书P7第13行和P10第12行“本院依法向原告证人、原告的儿子(被上诉人的儿子)等制作谈话笔录……”。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法院直接向证人作笔录,有失法院的中立性,有违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本人第三次申请一审法院向国内******的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被采纳。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应依法予以改判。
    我真冤枉呀!我给吴大伯拔一颗牙收25元,一审法院要我赔偿58万4仟5佰元。我是全中国有史以来最冤枉的乡村牙科医生,也是全中国医疗官司中赔偿金额**的乡村医生,给人拔除一颗牙,仅牙位记录错误要用一辈子拔牙来偿还。在拔牙与病毒性脑炎没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没有司法鉴定我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在没有排除患者患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用拔牙不当“确有可能”引起脑炎为由,要我承担全部责仼,赔偿584499.47元,这样的判决我不服!死也不服!我强烈要求调阅复印吴大伯在宁波113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治疗病毒性脑炎的全部病历资料!我强烈要求国内******的有权威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给我做一个拔牙与病毒性脑炎因果关系的鉴定!恳请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给我维权,给我支持公道!恳请全国的医学专家、同仁和网民救救我这乡村牙科医生,我要求司法公正!还我一个公道和清白!
                             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陈能军卫生室
                                             陈能军  执笔
                                             邮编:315332
                                                         20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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