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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老板伙同医药公司业务员卖假药

2014-03-07      来源: 华声在线   访问量:262    在线投稿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案。药房经营户为谋取高额利润,伙同医药公司业务员购置销售假药,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9月,平江县某药房的经营户李某在互联网上通过QQ群聊天认识了一名自称王姓的北京男子,并获知其手上有药品“窜货”(指厂家往指定地区的药品被经销商截留另行销往其他地区)。由于窜货药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利润较高,李某遂于2012年10月通过物流公司向王某购进了名为“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1件(600盒),该药的购进价为14元/盒,明显低于同类药品的市场平均价22.8元/盒。在初次购买、销售成功且未遇到消费者“找麻烦”的情况下,李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又怂恿、伙同与其关系熟络的湖南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一起继续购进假药,并利用刘某的销售网络将药品销往平江县和岳阳县的各大药店。两人分别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先后6次以67200元的价格购进名为“天士力”的复方丹参滴丸的劣药8件,又以75600元的价格购进名为“步长”脑心通胶囊的假药54件。

  法院说法: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劣药仍予以销售,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案发后,刘某自愿认罪,并能委托亲友将其销售到岳阳县各药房,将药房尚未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予以回购并主动上交司法机关,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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