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着力点 ――对于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以上者,取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毕业后药学工作实践要求,即专业、学历条件的毕业后即可直接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增加并强化注册前药学实践条件: ――强制性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独占性的药学业务: 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规定医疗机构中应由执业药师参与的药学业务: ――维护执业药师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执行业务: ――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执业规则、禁止性行为及义务。 ――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权利:
八大突破点
――变通对边远地区配备执业药师的条件: ――药品生产领域不强制配备执业药师: ――处罚擅自雇佣非执业药师从事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业务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组成的社团法人,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执业药师协会实施有关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国家对在职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给予奖励。
八大争论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对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否负责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的注册前审查和执业行为监督工作? ――是否应充分或部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执业药师技术助理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应是什么样的称谓、管理模式?在边远地区,他们的药学业务、责任与权力是否与执业药师相同?在法中如何表述? 第一种观点认为: 比照执业助理医师的称谓、管理模式,执业药师技术助理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的称谓应是执业助理药师,其管理模式与执业药师管理模式一样,即全国统一考试、施行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在边远地区,他们的药学业务、责任、权力与执业药师相同。在法中与执业药师并列表述。
第二种观点认为: 根据目前对执业药师技术助理层次药学技术人员的一般职责及其与执业药师关系的规定,该助理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应称为执业药师助理。一般的执业药师助理,因其在执业药师的监督、指导下工作,对执业药师负责,而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律不应对其设置注册管理环节。对于专科以上药学、医学专业的药学人员,无需考试可直接成为执业药师助理。对于赋予独立执业权利的执业药师助理,其提供药品、药学服务的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并应对其设置注册管理环节,参照执业药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在执业药师法中不应将执业药师与执业药师助理并列,不应写执业药师助理考试、注册、继续教育、职责等内容。只可写执业药师与其技术助理――执业药师助理的关系及特殊情况下授予执业药师助理独立执业的权利。有关执业药师助理管理问题在执业药师法附则中规定由SFDA另行制定办法即可。 ――药品生产领域是否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本科以上医疗专业可否作为允许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专业: 第一种观点认为: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只能药学专业毕业的人参加,如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能医学专业毕业的人参加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 如果高等药学教育领域的药学专业人才供给不足,应在附加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具有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作为相关专业报考执业药师。因为,医疗专业本科毕业生所具有的诊断知识、病理知识、保健知识正是药学服务领域的执业药师所必须的知识。在现实中,有些药品零售企业为了弥补现有药学技术人员医学知识的欠缺,特意聘请医生专门从事为病人咨询的工作。 ――注册前药学实习的时间: ――执业药师法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 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方面的最高的法律,执业药师法不能修改、补充药品管理法中缺憾的内容。 执业药师法与药品管理法是关系密切、相互配合的姊妹法。因此,为了弥补药品管理法尚不完善之处,为了确保执业药师法有效实施,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执业药师管理的内容缺乏,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可能修改完善,同时,尚无制定药房法的计划的情况下,执业药师法必须包括对有关药事组织、个人的规范性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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