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启动会暨研讨会,意味着酝酿已久的《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大幕开启。这一消息引发基层药监人的高度关注与热议。大家关注修订的方向、热议修订会到什么程度,对于药法修订寄予了热切而又厚重的期盼。
一盼尽快
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于2001年12月初,正值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之时,一支年轻的队伍倚重一部新实施的法律,整规建制、打假治劣,对于净化药品市场功不可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基层药监人发现,越来越多的问题难以从这部法律中找到应对和解决的依据,法律滞后于监管形势和要求,支撑监管目的实现的力度越来越弱,监管责任的不断加大与法律难以支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基层监管人员早几年就开始呼唤《药品管理法》修订,此次修订无疑让他们很是欣喜,希望能尽快出台并尽早解决监管过程中迫在眉睫的困难和问题。目前正值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重新组建之时,尽快修订出台《药品管理法》有利于新机构高起点、强力度地开展监管工作。
二盼管用
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关心更多的是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是否管用、管事,以及能否成为基层药监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打击违法,实现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监管目的的利器。
对于药师不在岗、走票过票等屡规不范、屡打不绝的潜规则和违法行为,规定能否再严一点,惩处能否再重一点;对于网络电商、零售连锁、第三方物流、国际贸易等新技术、新管理、新业态在药品行业的运用和出现,能否增加新的规定予以调整和规范……
三盼晰责
希望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能够明晰责任,企业、政府、社会组织,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并用明确的条款固定下来。
企业是药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对其法律地位应当加以明确。如果企业恶意造假制劣,监管部门付出再多努力也只能事倍功半。政府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总责,“总责"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希望能有相关法条予以明确。药品监管部门责任的明确要与所赋权力相对应,不同级别的药品监管部门应有不同的权责,不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去负不相称的监管责任。对于药品监管部门以外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有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应该明确其应该履行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律师组织、医保机构等,只要其对药品安全构成影响或起作用,都应该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从法律上架构起社会共治格局,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盼好用
法律修订最终要靠监管部门贯彻执行,而是否便于执行就成了这部法律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
笔者认为,“好用"的标准无非以下几个方面:便于理解,表述简洁明了,以减少理解上的困难,措词精准到位,界点分明,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便于掌握,法律架构清晰,逻辑关系层次分明,易记易查找,易从立法原意出发把握应用原则;便于运用,对于行为是否违法有可直接判定的依据,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可直接适用的处罚条款,推理推定的过程越少越好;便于协同,同一部门的不同监管环节之间、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能有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减少或避免因信息不畅、配合不力而影响监管效能;便于免责,履职到什么程度算是尽责而不被追责,希望能有指向明确的界定,以便基层药监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轻装上阵,无所顾虑地奋战在监管第一线。
三盼晰责
希望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能够明晰责任,企业、政府、社会组织,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并用明确的条款固定下来。
企业是药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对其法律地位应当加以明确。如果企业恶意造假制劣,监管部门付出再多努力也只能事倍功半。政府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总责,“总责"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希望能有相关法条予以明确。药品监管部门责任的明确要与所赋权力相对应,不同级别的药品监管部门应有不同的权责,不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去负不相称的监管责任。对于药品监管部门以外对药品安全有效负有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也应该明确其应该履行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律师组织、医保机构等,只要其对药品安全构成影响或起作用,都应该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从法律上架构起社会共治格局,明确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盼好用
法律修订最终要靠监管部门贯彻执行,而是否便于执行就成了这部法律能否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
笔者认为,“好用"的标准无非以下几个方面:便于理解,表述简洁明了,以减少理解上的困难,措词精准到位,界点分明,以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便于掌握,法律架构清晰,逻辑关系层次分明,易记易查找,易从立法原意出发把握应用原则;便于运用,对于行为是否违法有可直接判定的依据,对于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可直接适用的处罚条款,推理推定的过程越少越好;便于协同,同一部门的不同监管环节之间、上下级监管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能有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减少或避免因信息不畅、配合不力而影响监管效能;便于免责,履职到什么程度算是尽责而不被追责,希望能有指向明确的界定,以便基层药监部门和执法人员能够轻装上阵,无所顾虑地奋战在监管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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