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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法修正案打开专利强制许可大门

2014-02-25   作者:戴绪霖    来源: 医药观察家   访问量:82    在线投稿

  曾有媒体报道称,我国白血病、肿瘤患者等群体面临一个困境,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坐以待毙,原因是目前治疗这些疾病的******药大都受到了专利保护,而专利所有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将这些药物的价格定得非常高。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实施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的一个有效的武器,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药品因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适用于这一规定。

  2001年底,《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赋予成员国在公共健康危机下对药品专利行使强制许可权,随后的《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中亦规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

  现实中,印度等国便曾多次使用这一“武器",并大幅度地降低了他们国内的药价。媒体多次曝光国内有人将印度低价药品带入中国,违反国家法律,也间接的证明了这一点。可惜的是,这么好的一个保护国民福利、降低药价的武器,却一直被有关部门束之高阁,成为名副其实的“睡美人"条款。

  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能完全将责任归咎于专利管理部门,实际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有责任的。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这无异于实质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众所周知,我国的药物注册审批时间远不止2年,若没有注册批准,即使批准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也是根本无法实施的。幸好,此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也算是“亡羊补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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