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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药品GSP解读(三)

2013-12-16   作者:政策解读    来源: 政策解读   访问量:89    在线投稿

一、解读新版GSP基本的框架体系

  新版GSP总体结构采用总则与附录结合的形式,总则以卫生部部长令形式发布,附录以国家局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总则的内容主要是药品流通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原则性要求、通用性管理规定。

  总则体现GSP实施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尽量避免因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变化的影响。附录的内容可根据最新的外部因素变化而作必要、及时的调整。

  新版GSP的总体结构:总则分为“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两部分。条款分为四章共计187条,其中批发部分计117条约占2/3,零售部分计60条约占1/3。条款数量比现行版GSP与实施细则总和168条多出19条。

  新旧版GSP条款增删分析:

  1、新版GSP延续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发16条,涉及药品零售7条。

  2、新版GSP完善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发42条,涉及药品零售22条。

  3、新版GSP新增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发59条,涉及药品零售31条。

  4、新版GSP删除旧版内容条款:涉及药品批发31条,涉及药品零售10条。

  新版GSP附录主要涉及: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收货与验收,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检测,药品零售连锁管理,冷藏、冷冻药品储运设施设备验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药品流通过程质量风险控制。

  新版GSP适用范围:

  1、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2、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

  3、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二、新版GSP涉及药品批发企业条款分析

  批发企业共设立14条117条。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第二节:组织结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节:人员与培训,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五节:设施与设备,第六节:校准与验证,第七节:计算机系统,第八节:采购,第九节:收货与验收,第十节:储存与养护,第十一节:销售,第十二节:出库,第十三节:运输与配送,第十四节:售后管理。其中,第一、二、四、六、七节是新版GSP新加入或重点强调的内容,提醒药品批发企业注意。

  其中,新版GSP针对药品批发企业新增内容集中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计算机系统,自动监测、记录储运温湿度,库房安全防护措施,校准与验证,委托运输管理,药品电子监管。删除内容主要体现在:质量领导组织,药品检验机构、人员、设备及相关工作,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仓库及验收养护室面积,仓库消防管理要求,中药饮片分装,易串味品、危险品概念,非特殊条件药品直调。主要提升内容包括:质量方针与目标管理,GSP内审与外部质量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人员资质及培训,储运温湿度控制,冷藏冷冻储运设施设备及运行管理,票据管理,收获与验收,药品有效期管理,运输设备配置及运输流程管理。主要改造内容则集中在:仓储设施条件、运输设备、冷藏冷冻设施,温湿度调控设施,温湿度检测系统,库房安全防护,储运应急方案等方面。重点实施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GSP内审,质量风险管理,质量管理文件,计算机系统,人员资质及培训,委托运输管理,票据管理,质量管理档期,药品有效期管理,验证与校准实施。

  三、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则有全新的认识:实行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总部及配送中心的管理应符合本规范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零售企业相关规定。不以门店名称、字号简单推理是否连锁。以质量体系、采购模式、计算机管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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