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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出台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标准

2013-11-28   作者: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绍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7    在线投稿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确保医疗机构药品安全、有效,日前,绍兴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制定出台了《绍兴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标准》,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的建设标准。

    一是明确管理制度制定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悬挂在显著位置,并公开药品质量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健全从药人员管理、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二是明确人员配备与培训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医务室的从业人员需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从药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三是明确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批准的诊疗范围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设置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调控、监测设备,设置离地10厘米地架。有冷藏药品的应设置冷库或医用冰箱。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能符合药品购进、验收、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乡镇(街道)以下医疗机构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使用计算机系统开展日常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四是明确药品购进验收管理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销售人员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并进行查验和核实。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医疗机构对购进药品应当逐批进行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五是明确药品储存与养护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设置合格品区、待验区或待验标识牌、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陈列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开摆放、储存,设置“非药品区”;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库存放。医疗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医疗机构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储存药品的,应当配备药品储存专柜。

    六是明确药品调配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审核处方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问题,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签字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乡镇(街道)(含)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每月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拆零时,调配人员、工作环境、使用工具、包装物品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应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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