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0多元治疗一颗牙齿,但必须签订一个“治疗失败医院不负责”的协议,否则医院不给治疗。昨日,徐女士向本报投诉这家医院。 因为牙疼,家住洪山广埠屯的徐女士去一家大医院治疗牙齿,医生建议她做“根管治疗”。医生介绍,根管治疗费用2000元左右,但治疗前患者必须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中提到,如果治疗失败医院不负责,也就是说,可能徐女士花了2000多元治疗费,牙齿还是有可能治不好,依然需要拔掉,而且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徐女士对此非常不解,治疗效果确实需要依据个人体质而言,但医生还是应尽力为患者治疗。签下这样的协议,治不好医院不负责,医生岂不是可以掉以轻心,完全不尽职尽责地治疗,这样的协议合理吗?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鸣。钟律师表示,医院这样的协议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在某些特殊的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但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由于医院方的过错受到损害,或是医院方未尽完全的诊疗义务导致无法治愈疾患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类医疗事故责任,医疗机构不得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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