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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禁售终止妊娠药品

2014-03-12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来源: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325    在线投稿
    记者从市药监局获悉,今年以来,我市药监部门除了严格加强对含麻药品的零售管理外,也加大了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察,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否则将受到药监部门严肃查处。
  按照相关规定,零售药店在购进和销售环节,都要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其中,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一旦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到非法渠道的,管理部门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为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经营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协调,我市药监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将日常监督检查、GSP跟踪检查与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有机结合,突出重点,组织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企业执法大检查;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源头管理,监督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终止妊娠药品购销管理、资质审核制度,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医疗机构数据库;严格执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确保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规定落到实处。对于药品零售企业而言,严禁购进、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药监部门还将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案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重点治理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如涉嫌刑事犯罪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延伸阅读
 

  “两非”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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