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将每年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倡导市民安全购药、安全用药。然而,日前记者在市区多家药店走访发现,人们对于“安全用药”的意识还是非常淡薄。记者了解到,早在1999年12月17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就已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三章第10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这项规定实行至今,究竟效果如何呢? 市民不需要任何医生处方证明,就可随意在药店购买到处方药。 记者协理 陆华亮 摄 走访药店成“超市” “药”啥有啥 日前,记者来到赤坎区康宁路附近的多家药店走访,发现部分药店未按要求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摆放。记者以感冒、喉咙发炎为由买药,工作人员询问相关症状后从药架上拿出一些消炎药供记者挑选,记者查看后发现部分药品上并没有“OTC”标识 (“OTC”指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直接在药房或药店中购取的药物)。工作人员还推荐使用价格较为昂贵的“阿奇霉素片”(国家处方药,需凭处方购买),同时还拿来一些非处方药说:“那个药效比这些好,但药性强烈,用这些来搭配着吃对身体会好些。” 工作人员向记者推荐了共30多元药品,当记者决定买一盒“头孢拉定胶囊”(处方药)时,工作人员随即拿出两种牌子供记者挑选,这两盒药同样没有“OTC”标识。记者询问是否需要专业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工作人员回答:“这些药只是一般用药,很安全,不需要处方,只要以前没出现过敏症状就行。”记者付钱购买了一盒“头孢拉定胶囊”,工作人员没有对记者登记任何信息,付完钱就可以将处方药拿走。 随后记者来到另一家药店,看到市民陈先生因为普通感冒,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买了一袋药,其中就包括处方消炎药。陈先生说自己并没有找医生开具处方,也不清楚这个处方药有什么副作用。“工作人员只告诉我这是消炎药,而且平时感冒的话都吃这个,这是处方药么?”陈先生仔细查看了几样药品,表示不知道如何区分。 对于一些如“氢氯噻嗪”等治疗高血压的药品,记者也很容易地从药店买到了。据从业多年的吴医师解释,这种药品的副作用可能造成人体水、电解质的混乱,患者会有相应的不适,一般在服用一段时间后需要做血电解质检查,而药店工作人员对此却只字未提。
小谢到药店工作已有月余,她告诉记者,自己不是相关专业出身,对药品的作用完全不了解,是到药店工作之后才开始接受培训。“我们店长每天上一节课,教我们认识这些药的功效。”小谢说,他们边工作边上课,有时店长还会教导怎么“对症下药”。 从来没有接受过医学专业教育或岗前培训就直接上岗实践,这让记者不免有些担心。小谢对记者说,她现在主要负责销售感冒类的药品,通常顾客会指明购买某种感冒药,她只管收钱卖药即可,而对于比较严重的症状,还是会交给店长亲自指导用药。 当记者问起一些处方药的作用时,小谢答得非常熟练,但她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哪些病人不合适用该类药品,也不知道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店长会教我们什么药可以混着用,什么药必须分开,但是没有跟我们讲用错后会出现什么不良反应。”小谢称,自己做这份工作的时间尚短,没有遇到过顾客使用药物出事的情况。 小谢还告诉记者,顾客来买药的时候,他们向来只询问症状,并不做相关检查,即便处方药也可以随意卖,“现在整个行业都是这样,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都混着卖,顾客也分不清,能治好病就行了,治不好再去看医生呗。” 市民药店购买处方药 不关注其副作用 吴医师对记者说,任何药品都存在副作用,若药不对症,还可能加重病情。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市民在买药时都只关注药品的功用,而完全忽略了药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市民郑阿姨身患高血压,需经常服用降压药物,她通过熟人介绍,在一家药店购买降压药,每盒药的价格比医院要便宜好几元。郑阿姨说:“我这种病治不好,只能暂时缓解,在医院买的‘卡托普利片’(处方药)太贵,到药店后他们说没那种降压药,就介绍我买‘硝苯地平片缓释片’(处方药),说效果一样。”吴医师解释,“硝苯地平片缓释片”可能引起面部发烫、水肿,对人体的副作用并不大,但必须对症下药,而这两种药是否能代替使用,必须经过临床诊断分析,药店不能随意向重症者推荐用药。 部门处方药需经审核 药店不能私售 对于药店私开处方药的现象,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科药品监管人员称,只有在《药品经营许可证》里有处方药经营范围,并且有医生处方,药店才可以销售处方药,否则会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依法进行取缔。 药品监管人员说,药物混着使用并不是不可以,但必须经过专业医师的临床诊断,才能确定病人需要服用哪些药物,一般药店的销售人员不能“私开处方”,更不能胡乱搭药。 自从“全国安全用药月”开展以来,湛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安全使用比以往更加高度重视,希望市民能关注购药和用药的安全。该局向广大市民建议:在购买药品时,要查看是否有“国药准字”;其次要查看包装是否完好,查看药品是否在有效期内;购买处方药时要按照医生所开的处方购买,用药时必须按照说明书服用。 相关条例>>>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013年国家卫生部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销售处方药的有关要求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2万家药店招聘,6万名药师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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