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医患关系步入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良好循环轨道。正确处理医疗事故,对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教育为主,惩罚处分为辅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要尊重病人,爱护病人,处处以病人的利益为重,高度重视医疗质量安全问题。切实认识到医疗质量是医院生存之本,全院职工都要严守医德规范、热情优质服务,认真执行《条例》及配套文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加强各级人员的业务学习。强化“三基、三严”训练,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有效防止医疗缺陷的发生。 二、各部门、各科室要根据《条例》及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科学严谨和可操作性的措施,以预防医疗事故、差错及纠纷的发生,并纳入各部门、科室、个人的考核内容。 三、对医疗纠纷差错和事故处理,医院实行院、科及当事人三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医疗事故和纠纷发生后,按照《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及预警方案》,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先由所在科室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复杂的医疗纠纷科室处理有困难,由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对严重的违章、违纪、违诺的医疗过失,由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并在12小时内向院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有关部门接到科室的处理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地调查、取证,科室要积极配合提供有效的证据,并参加处理工作,必要时出庭作证。 五、本院人员唆使患方或故意挑起医疗纠纷,或在纠纷中起不良作用,对医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赔偿和声誉损害,经查实后,按医院相应规定给予从重处理,并承担经济赔偿的15%。 六、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按有关《条例》及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外,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责任者,4、3、2、1年内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及申报技术职务晋升。原技术职务2、1.5、1、0.5年内降聘一级,低聘技术职务期间免除奖金待遇,不得以医院名义在外从事医疗活动。 七、对不是医疗事故,但医疗护理行为中存在缺陷的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如: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给予扣罚1—6个月奖金,并通报批评。 八、对医疗事故和差错,医院赔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及其他费用,赔偿在5000元以内者,医院承担10%,纠纷责任人承担90%;5000元以上者,医院承担(赔付金额-5000)×50%,相关科室承担(赔付金额-5000)×20%,纠纷责任人承担(赔付金额-5000)×30%+5000。对责任心不强或服务态度恶劣引起的医疗纠纷赔付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补偿。 九、对由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退费的情况,按退费金额的200%扣除纠纷责任人的工作量。由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需到其他医生或科室继续治疗的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纠纷责任人按实际产生医疗费用×1.2转给接诊医生工作量。 十、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各种原因未经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专家对该事件进行及时、正确的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无故拖延,不到现场处理纠纷的科室领导及人员,造成处理难度加大,使医院经济、名誉受到损害,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全院通报批评;(2)扣罚当事人或相应负责人1个月奖金;(3)扣罚当事人或相应负责人1个月奖金并停止现行工作,协助处理纠纷。 十二、纠纷处理结束后,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提交院务会,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12万家医院招聘,60万名医生护士求职,上康强医疗人才网 www.kq36.com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康强药师网无关。康强药师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