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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卫生、药监部门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据介绍,新修订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从而有效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新修订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取消了定点医药机构初审考试资格限制条件。实行“宽进严管”原则,取消了定点零售药店之间距离、连锁经营药店每批次指标限制条件,符合准入条件可予办理资格,但对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医保服务专区面积等测量数据,可委托相关专业部门进行测绘,**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和权力寻租的风险。 在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条件方面,取消申报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额、经营药品品种数量的要求,取消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对单纯门诊日均服务量的限制。新修订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将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非医疗用品列为严重违规行为。定点药店因违规向参保人串换出售非医疗用品,一经查实,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新修订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还建立了定点医、药机构资格退出机制。每个协议年度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请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加大惩处力度,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通报、降级、暂停或终止医疗服务协议,甚至取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等手段处理。 此外,新修订的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将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的通知、申报、确认定点资格医药机构名单等内容通过广州医保管理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加了核准名单公示环节,在广州医保管理网上向社会公示集体核准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公示意见的核查及处理制度,由参与集体核准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核查情况,确保集体核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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