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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中医开设诊所可优先批准

2013-10-08      来源: 西安新闻网   访问量:561    在线投稿

    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办法适用我市既有的和新开设的民办医院,已经开设的民办医疗机构若不符合新规将逐渐淘汰。

  我市现有1600多家民办医疗机构

  包括乡村卫生室和个人诊所在内,我市目前有医疗机构5500多家,其中民办医疗机构约有1600多家。民办医疗机构发展迅速的同时,不法行为也成为管理的难点。有少数民办医疗机构存在过度医疗、扩大宣传、超范围诊疗以及医疗人员资质不全的乱象。《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与管理办法(试行)》将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就诊安全,该办法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

  发现不合规范民办医院可举报

  《办法》中规定,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规定民办医疗机构除急诊和急救外,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警告、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除了为新开设民办医疗机构设立了高标准严要求的“门槛”外,对于现存的民办医疗机构,各区县目前也正在进行专项整治和查处,不合规范的,将逐渐注销其办院资质。同时鼓励市民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规民办医疗机构。

  名中医开设诊所可优先批准

  《办法》中规定,民办医疗机构具备6种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批准设立: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设置人利用自有房屋或者自有土地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名(老)中医开设中医诊所的;在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内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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