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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成立器官获取组织

2013-08-27      来源: 中国制药机械设备网   访问量:234    在线投稿

  8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的获取与分配。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OPO将负责对其服务范围内的潜在捐献人进行相关医学评估,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
  
  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相关信息,将由OPO录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OPO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统的分配结果,与获得该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医院,进行捐献器官的交接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潜在捐献人时,应当主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其指定的OPO报告。禁止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人。
  
  捐献协调员应有医学背景
  
  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OPO必须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资质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制订潜在捐献人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
  
  根据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执业医师,或是具有高等学校护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具备两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并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护理活动的注册护士。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发现识别潜在捐献人,收集临床信息,协助OPO的医学专家进行相关医学评估,向捐献人及其近亲属讲解人体器官捐献法规政策及捐献流程,代表OPO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署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协调员还要组织协调捐献器官获取与运送的工作安排,见证捐献器官获取全过程,核实和记录获取的人体器官类型及数量。
  
  此外,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7日内,协调员要向捐献人近亲属通报捐献结果。
  
  系统外擅自分配将被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了捐献器官分配的原则,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根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
  
  OPO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移植医院必须将本院等待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按照要求及时更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各OPO名单和服务范围,以及经考核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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