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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试点城乡居民大病险

2013-07-31      来源: 天山网   访问量:44    在线投稿

新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参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给予补偿,补偿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日前,《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今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在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先行试点,试点成熟后在全区逐步推广。

大病保险个人不需再缴费。资金来源上,多渠道筹资,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结余、年度提高筹资标准中统筹解决大病保险资金为主体;财政专项资金、民政救助资金等为补充。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增长合理调整。

根据规定,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其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将根据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在支付范围内报销不设最高限额。

大病保险实行的是地州级统筹,各地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保障标准。

据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在2012年已印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到今年6月,全国20多个省市已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目前,自治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约1400万,其中新农合1100万,城镇居民医保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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