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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上磕伤同学牙 要求其转学

2009-11-23      来源: 华商网   访问量:686    在线投稿

     华商网-华商报渭南讯(记者 杨伯涵) 渭南铁路自立中学小学部三年级学生上体育课时,9岁的翟某将同学贺某的牙齿磕伤,学校让翟某转学。贺某家长起诉后,11月20日,法院调解,该校认为赔偿1500元责任过大,只愿承担1000元。

  体育课上磕伤同学牙齿
  今年4月2日下午,铁路自立中学小学部三年级二班在上体育课时,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其间,翟某和同学贺某打闹玩耍,翟某抡起贺某的校服,衣服上的拉链将贺某门牙撞伤一块,体育老师查看后,认为损伤轻微,对贺安慰几句,未做处理。


  听到女儿伤了同学的牙,翟某母亲刘女士当即看望贺某并与贺家长协商治疗,先在小区门口的牙科诊所诊断,医生认为损伤轻微,无关紧要。4月11日,在学校的调解下,刘女士带领贺某到渭南市中心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认为缺损小,没有必要药物治疗。

  随后,贺某家长带领儿子去西安检查,医院提出需要压膜保护、活髓切断术等。贺某家长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修补牙齿医疗费等。刘女士说,事情发生后,老师给孩子说,下学期不要再来上学了。无奈,9月份开学,翟某被转到两公里外的一所私立学校上学。

  学校认为赔偿的责任不应该对等
  临渭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刘女士的申请追加学校为被告。

  11月20日上午,法院进行调解。21日下午,主持调解的邓法官说,自己苦口婆心劝说了一上午,贺某家长愿意以3000元了结此事,刘女士愿意赔偿1500元,并希望学校承担1500元,但铁路自立中学只愿意承担1000元,另外500元不愿意承担。

  刘女士认为,9岁小女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负有管理义务。上课发生伤害,体育老师作为缺少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并未及时带贺某去医院诊治,疏于管理,未尽义务,所以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赔偿。

  铁路自立中学小学部校长吕建忠认为,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家长应负主要责任,所以赔偿的责任不应该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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