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拔牙,结果坏牙未动,好牙却被拔掉了。朱女士将社区卫生站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3.2万元。11月27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社区卫生站赔偿朱女士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5万余元。 2010年12月26日,朱女士因牙痛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经诊断为左下第六颗牙急性根尖炎,在实施拔牙手术时医生将其左下第七颗牙拔除。次日,朱女士发现后,找到社区卫生站理论,但对方拒绝赔偿。事后,经城关区卫生局调解,社区卫生站愿意支付朱女士5000元赔偿。但朱女士不能接受调解结果,遂将社区卫生站告上法庭,索赔3.2万元。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朱女士到社区卫生站拔牙,将其正常牙拔除,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支付朱女士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卫生服务站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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