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界有句古话叫“无德不成医”。没有良好的道德就当不了医生,更不能成为一名好医生。
在美国、日本、法国、香港如果医生篡改病历,一经查实即可吊销医生牌照,如果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制作伪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样的违法成本下又有那个医生敢去做?
如果恶医做了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处罚,那么全国每年数以万计的篡改病历怎么会发生?是谁在放纵庸医、包庇恶医让他们逍遥法外?
医者,父母心也”!一旦这个人的良心溟灭了,则为了自己一己私利,是什么事情都能干得出来的!纵观近几年来的医疗事故,哪一件不是因为医生的责任心问题造成的呢?医生揭“黑幕”:错误用药导致至少4名患者死亡,真正的死亡原因家属竟全然不知
“看到那么多患者因医生错误用药而丧失了生命,我的良心告诉我,必须把真相说出来:其实有许多医疗事故,没有医学常识的人根本发现不了。医院不需要在病历上做手脚,因为患者根本看不懂。”近日,一位在感染科工作了11年的医生抖出了一块据称是业内隐藏已久的“黑幕”。
付金满(浙江省台州医院感染科医师):我只是随随便便在我们医院的死亡病历中翻了一下,就找出4个因医生错误用药而死亡的例子。
用药错误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没有医学常识的人根本发现不了。比如,在一位严重的肝炎病人的常规治疗中,每天都注射维生素K1注射液20mg,而这种药的说明书中明确写着:严重肝脏疾患或肝功不良者禁用……盲目加量可加重肝损伤……
又比如,在抢救一位心脏骤停的患者时,一次就推注了5mg肾上腺素(平常所说的强心针),可说明书中的“极量”用量也不过是:皮下注射,一次1mg……用量过大……可引起血压突然上升而导致脑溢血……
还有一种叫氨甲苯酸的药,说明书规定一日**用量0.6克,用量过大可促进血栓形成,但是,在一位患者的用药记录中,我却清清楚楚地看到:每次0.6克,每日3次的记录。
发现这些情况后,我向领导反映,领导却对我说,不要看说明书,说明书根本没有用。我告诉跟我实习的学生不要这样用药,他们却说,老医生都这样用。
如果药品说明书都可以讨价还价,那医生用药还有什么标准?如果以后的医生都这样用药,还不知道有多少本不该死去的患者成为不规范用药的牺牲品。本应治病救人的医生岂不变成了“刽子手”……
我接触过多个离奇的医疗纠纷苦主,对这样一些患者,我觉得奢谈“理解”已近乎玩笑。我想惟一能够抚平他们伤痛的,就是通过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如果法律不公,那就得修改法律。
我觉得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种机制,让好医生得益,让坏医生淘汰。但很遗憾,现实中,在“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等恶劣机制作用下,我看到的是好医生被淘汰,坏医生反而得利。
一
7月26日晚上,我和作家六六一起参加上海电视台一档谈话类节目,主题是医患关系。参加节目录制当天,我看了《心术》的电子版以及六六为南方周末写的文章,然后给主持人发了一条短信:我与六六的立场和观点完全不同,希望你有所准备。
节目进行得很困难。往往是六六发表一个观点,我表示反对。主持人努力将话题拉回到“和谐”的轨道……
六六在现场解答了我的一个疑问,就是她去医院“卧底”,是经过医院领导同意的(但她说大部分医生并不知情,我怀疑)。而且,按照她在文章中的说法,她和医院的院长还是朋友。以这样的方式去“卧底”,很难想像不会站在医方的立场。
经过一番“卧底”,从没有医学经历的六六说她自己已经能够读片,分得清肿瘤是良性还是恶性。后来医生也不再背着她,“当着我的面说黄色笑话”。
在主持人和六六看来,医患之间的矛盾似乎就是一个态度问题,双方沟通不到位,引起误会,进而激化矛盾。用六六的话说,是“希望它可以为(医患)双方打开一扇门,架一座桥,从相互怀疑敌视,到相互换位理解。”
在我看来,这显然是一种奢望。医患矛盾绝不仅仅是“态度”问题那样简单。
中国的医疗纠纷,每年多达100万起,而且70%“采取与医院直接对抗”的方式。这么多医疗纠纷,这么严重的冲突,显然不是因为医患双方“理解”不够造成,甚至也不是因为什么“看病贵、看病难”造成的。我凭借多年的医疗报道经验认出,众多医疗纠纷背后,其实掩藏着不少犯罪问题,而这些罪恶,又无法在法制轨道上解决,所以才酿成一桩桩人间惨剧,使医患双方均成为受害者。
二
节目中,我举了10年前死于医患纠纷的医生王万林的例子:王万林被他的病人白血病患者彭世宽杀死,彭世宽被判死刑,王万林则被当地卫生部门授予“人民的好医生”称号。然而,鲜有人注意到,当时执业医师法已经实施,王万林没有执业医师证,按说不能行医;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也生效,他给病人使用的“快速生血剂”没有经过注册,其实是假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样也已实施,他发明的那个用以治白血病的医疗器械其实是非法产品。
在彭世宽之前,多名白血病患者曾向卫生部门告发,但均未讨到任何说法即相继死去。假药、假器械、假手术,没有执业医师证,彭世宽杀死的,正是这样一个人。面对这样的医生,你让患者如何“理解”?
但我并不想将矛头仅指向王万林,正如我不想将医患冲突的责任归咎于医生一样。我想问的是,是谁让王万林们在光天化日之下非法行医?而这样的医生,又如何成为“人民的好医生”?当初若能有人纠正他的做法,对他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不是也不会导致如此结局?
王万林当然是个案。但“非法行医”现象绝不仅仅是个别。去年的北大医院女教授熊卓为死亡案,让我们知道全国有多少没有毕业的医学生在缺乏上级医生监督指导下独立行医,并且酿成多么严重的后果。而即使是熊卓为案的当事责任人,也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我接触过多个离奇的医疗纠纷苦主:他们当中,有糖尿病人输葡萄糖死去的;有连续做六次开颅手术变成植物人的;有因为想查明病情反而死在检查术中的;有本来没有手术指征却被做手术。这些人大都试图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但他们被要求必须得做医疗事故鉴定,而做鉴定的又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专家,最后他们的官司大都输掉。有一位长期上访的患者随身带一把刀,时刻准备在卫生局或法院自杀。
难道这用一个“态度”问题就能解释?对这样一些患者,我觉得奢谈“理解”已近乎玩笑。我想惟一能够抚平他们伤痛的,就是通过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如果法律不公,那就得修改法律。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作为一个专门章节纳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退出诉讼,我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
如果非要说“态度”的话,我认为首先是医方的态度,“医方”不仅仅是医生,更主要的是院长,他们对红包回扣是真正想管还是半开半闭?对于卫生部明令禁止的“开单提成”是严格贯彻还是阳奉阴违?对于医生里的害群之马是坚决清除还是故意放纵?这个态度倒真是很重要。
六六有一个观点:绝大多数医生是好的,坏的只是极少数。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没有人可以反对。但我觉得没有意义,我觉得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种机制,让好医生得益,让坏医生淘汰。但很遗憾,我在现实中没有看到。相反,在“开单提成”、“药品回扣”等恶劣机制作用下,我看到的是好医生被淘汰,坏医生反而得利。像前些年媒体报道的胡为民、肖启伟、陈晓兰、王雪原等揭黑医生大都难逃这种命运。参与节目之前,我特意在网上查了一下六年前的哈二院天价医疗费案,发现原来站出来揭出真相的王雪原医生已经不知下落,相反倒是他的科主任、曾逼他造假病历的于玲范(根据媒体报道),在被吊销行医资格5年后,于去年重新取得了执业医师证书。
读《心术》的一大收获,是纠正了我以前对“医闹”的刻板认识。书中提到一个细节:科主任老陈被“医闹”围攻,一个人被堵在办公室,同事们很着急,结果副院长一句话大家就心安了:“老陈黑白道上没有他搞不定的事。他自有方法。”果不其然,老陈设法打了求救电话,不一会儿,黑道上来了三五十人,将“医闹”团团围住。
按照一般的定义:“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通过“设灵堂”、跟踪、殴打医务人员等手段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人。但看了《心术》,我知道原来医闹同样可以为医院所用。而且,由于用的是“黑道上的人”,效果也远胜于患方的“医闹”。
我希望这是一个虚构的细节,否则,我无法想象医患关系的将来。
为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必须严惩“医德败坏的庸恶医”,方能让老百姓的医疗安全得到保障!
1、 去医院诊治,要了解自己的病情,也要多咨询不同的医生,还要保管好各类票据、医疗清单等。
2、 住进医院后,若服用了药物使病情加重,你首先要考虑药物的不良反应。一位有良知的医生在网上发文说:药物不良反应占40%。
3、 若小病变成了大病,或者莫名其妙地死亡,这时家属要冷静,要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4、 聘请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患者去法院起诉的条件:
(1)接受过该医院诊治。即有证据证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
(2)有人身损害的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职员因为过失,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或之后造成患者发生了不良反应(如延长病程、增加痛苦、加大经济支出、功能障碍、功能丧失即残疾等)或死亡。
(3)有经济损失的票据。包括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将来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4)诉讼时效:如果以人身伤害为案由,时效一年(从出院之日算起);如果以医疗合同为案由(从挂号开始,患者与医院意味着签了合同),时效2年。
(5)诉讼地点:本地法院起诉。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 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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