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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医院内吸烟被罚10元 律师称院方没权利

2013-03-20      来源: 承德新闻网   访问量:65    在线投稿

    3月18日上午,一位平泉县的患者家属在市内一家医院门诊楼楼梯内吸烟时,被保安罚了10元钱。他称,3月18日上午,他陪妻子看病,到门诊楼三四层之间的楼梯上吸烟,刚刚点上抽了两口,这时从楼下上来两名保安,其中一名让他把烟掐掉。赵先生立即将烟熄灭后,这位保安便给他撕了一张医院自己印制的单子,让交纳10元罚款。“我认为,虽然我违反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但是也不能由医院进行处罚。”

    记者在这位患者家属提供的医院自己印制的罚款单上看到:“依据《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禁止吸烟的规定,违者罚款10元”,并盖有“医院经济护卫大队”的红章。

    该医院门诊大楼内看到禁止吸烟的标识。医院的工作人员认为,一些患者和家属对医院内禁止吸烟的规定置若罔闻,不处罚很难管理。

    随后,记者查阅《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承德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杨姓律师认为,作为公共场所,医院有权对吸烟的患者或家属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只有具有执法权的行政单位才有权对个人进行处罚,而医院并不属于这类单位。

    大多数公共场所都有禁止吸烟的标识,有的也制定了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无权对吸烟的个人进行处罚,这些标识显得很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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