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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卫生局出台了《菏泽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本月起,除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位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严重者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根据《办法》规定,对发生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将被处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而相关责任人将被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降级使用或调离工作岗位;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降低或撤销医院评审等级,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十二个月内发生负完全责任两起以上或主要责任三起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降低或撤销医院评审等级,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而发生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由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暂停处方权、手术权、诊断报告权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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