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至少有1名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选址
(一)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二)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房屋
(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 平方米。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要有经验收合格的消防和污水处理设施,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消毒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医疗美容、性病、戒毒、精神病诊疗服务,不得开展任何手术治疗。
八、制订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并不少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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