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1日上午,家住临朐县龙泉小区的韩先生其一岁半的儿子因感冒到临朐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检查患有喉炎。在治疗期间离开医院后小孩出现窒息,再次被送往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小孩家属表示难以接受。
事件经过
2月11日下午,在患儿住院治疗期间,患儿家属以家中有其他孩子需要照顾、家住医院附件便于及时反映病情为由,签署了请假条将患儿带回家中。
晚上11点左右,家属发现患儿身体发紫,出现了窒息症状。于是再次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家属了解,在患儿被送往医院后,院方医生抢救不及时,是导致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临朐县中医院
据院方称,患儿在出院时,医生已经向家属说明了病情的危险性,并且签署了协议,因此,在离院后患儿发生的意外与医院无关。关于家属反映的抢救不及时的情况并不存在。
医院表示,当晚患儿被送往医院后,从入院到抢救前后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医院做足了充分的准备。事后医院进行开会讨论研究,称一切按照医院的规定执行,院方并无责任。
患儿抢救无效死亡后,患儿家属前往医院各个病房门诊进行烧纸、哭闹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记者从卫生局应急办张科长处了解到,在2012年第四季度,卫生局与司法局、法院已组成三方协调机制以应对此类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要积极应对,有责必究。
针对已故小孩的病情,卫生局联系了临朐县人民医院相关的儿科专家做出过鉴定,证明临朐县中医院确无责任。
针对患儿家属的异议,医院及卫生局建议做医学鉴定和走司法程序,遭到患儿家属的拒绝。家属表示:“医疗鉴定都是卫生系统的,所有中国的鉴定机构家属均不认可。”并提出四家指定鉴定单位:临朐县恒润家电有限公司、临朐县利丰酒水有限公司、临朐县玉江商贸有限公司、临朐县炜利佳家电经营部。据了解,上述公司系患儿家属经营。

由于患儿家属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院方存在医疗过失,经卫生局调解,医院及患儿家属最终达成协议,医院免除患儿的一切医疗费用,双方达成共识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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