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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痛就医闹乌龙 一番折腾 补牙剂竟粘上下牙

2013-03-01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访问量:305    在线投稿

  大连新世纪医院不久前以收受药品回扣的名义解聘了7名医生。此举开了医药界的先河,深得人心。

  然而,时至今日,有关部门却未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这7名医生进行查处。为此,法律界人士呼吁,对这7名医生不能解聘了之,不查处,就是失职。

  据介绍,今年初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过程中,新世纪医院发现从去年10月以来有几种药品的使用量非正常地明显增加。在随后的专项调查和民意测验中,院方初步确认部分医生存在多开药品、收受回扣的问题。经过对部分医药代表的深入调查,院方最终掌握了7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确凿证据”,并于4月26日将其解聘,其中科主任5人,主治医师和医师各1人。此后,新世纪医院就此事在大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新世纪医院是大连第一家民营医院,记者日前到这家医院采访时,院方拒绝透露7名收受回扣医生的姓名、回扣金额和涉及的药品名、医药代表姓名,但告之他们已向大连市卫生局汇报过此事。

  7名被解聘医生中的两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有收受药品回扣的问题,但医院宣布解聘他们时无一人提出异议或起诉。目前,被解聘的医生中有的已到新的医院上班,至今没有一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及制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往很少有医生因收受药品回扣被查处,取证难是重要原因。新世纪医院既然已掌握医生收受回扣的确凿证据,有关部门就应依法追究查处,不能解聘了之。这一事件与足球“黑哨”事件有些相似,有望成为我国第一起严格依法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事件的典型案例。

  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市药监局有关人士分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还不知道新世纪医院发生的这件事。如果确实如此,应依《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查处。市工商局的同志还说明了“构成犯罪”的标准:医生个人收受回扣超过5000元;医药代表个人暗送回扣超过1万元、单位暗送超过20万元。

  追踪:私拿回扣岂能一走了之

  不久前,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民营医院——大连新世纪医院,作出了一项“惊人”之举:解聘了7名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这其中包括5名科室主任,并将这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这一举动无疑具有“开先河”的意义,其勇气和正义之情令人钦佩。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时至今日,有关部门对此事迟迟坐视不理,7名被解聘的医生没有一人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及制裁,其中有的医生已到新的医院上班。近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追访。

  医院向吃回扣者“开刀”

  大连新世纪医院是凤凰医院集团兼并原大连钢铁厂医院改制而成的一所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也是大连地区的第一家民营医院。目前医院拥有260多张病床,职工320多人,专家教授30余人。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有5人,是大连地区医疗机构中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人数最多的医院。

  去年底,新世纪医院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现,从10月起一些药品的用量猛增,大大超过正常使用量。也就在这时,大连新世纪医院做了一项顾客满意度调查。在24个调查项目中,其他项目的满意度基本上在97%以上,而医生用药这个项目的满意度却只有79%。

  针对医生用药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凤凰医院集团管理层多次要求新世纪医院查清问题。随后,新世纪医院组成了调查小组,在医院内部进行自查。

  今年3月,凤凰医院集团管理层从集团总部派来调查人员。调查人员发给新世纪医院每位员工一份民意测验表,让每个员工填写对医院的意见和建议,填好后将测验表直接装在信封里封好,交给集团总部的调查人员。

  此次民意测验显示,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也是职工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有的揭发某某医生平日和哪个医药代表打得火热;有的指出哪种药使用量不正常;甚至有的医生承认自己拿了多少回扣,表示了忏悔之意;还有人点出了暗送回扣的医药代表的姓名。

  根据这些线索,凤凰医院集团管理层主要领导找到几位医药代表。经过交谈,特别是向他们讲述了收受药品回扣是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几位医药代表先后将他们向新世纪医院一些医生提供药品回扣的事情和盘托出。调查人员掌握了部分医生收受回扣的第一手证据。

  此后,凤凰医院集团管理层主要领导在新世纪医院的几次大会上明确提出,哪个医生拿了回扣,坦白交待,集团可以从宽处理。遗憾的是,涉嫌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并没有主动站出来坦白承认。4月26日,院方根据掌握的“确凿证据”,解除了与7位医生的劳动合同。其中,科主任5人,主治医师和医师各1人。此后,新世纪医院就此事在大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为了让全院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凤凰医院集团管理层还对包括新世纪医院常务院长在内的全院职工分别处以30元到300元不等的罚款。

  一家民营医疗机构何以拿自己开刀、重典整治医药界普遍存在的药品回扣腐败行为?凤凰医院集团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次解聘这么多专家人才确实心痛,可是患者需要的是德才兼备的专家。医院不能允许任何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情发生。但院方拒绝向记者透露7名收受回扣医生姓名、回扣金额和涉及的药品名、医药代表姓名。

  有关部门为何迟迟坐视不理

  对于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以往有关部门耳熟能详的说法是“很难找到证据,也没有具体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但去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当新世纪医院在大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已掌握了7名医生收受回扣的“确凿证据”并将其解聘后,大连市相关的职能部门又是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呢?

  在大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记者问室主任于家升:“《药品管理法》中有对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规定吗?”在记者的提醒下,于家升找出了一本《药品管理法》现场学习,翻看了一会儿后说:第59条、90条、91条都对医生收受回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条文中看,处理这类问题主要是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的责任,药监部门只是配合。什么叫“构成犯罪的”,我不太清楚。大连新世纪医院解聘收受回扣医生这件事,我们不知道。即使知道了,法律也没规定让药监部门去管。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依法牵头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

  大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孙清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事,我们确实不知道。过去调查这类事情时,确实不好找证据,现在既然医院已掌握了证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外,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如果个人收受回扣超过5000元、个人暗送回扣超过1万元、单位暗送回扣超过20万元,就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据悉,大连新世纪医院曾向市卫生局领导汇报过医院解聘7名医生的事情。但大连市卫生局党委书记王德永的一番话却让我们颇感疑惑,他说:对于院方解聘这7名医生,我们总体上是肯定的,医生收回扣是错的,决不允许。如果我们发现了也要罚款、降职或取消行医资格。他认为,新世纪医院之所以能这样做,第一,它是民营医院,有体制上的优势,董事长说了算,想开谁就开谁。公立医院如果开除这么多医生,还从院长到清洁工都罚款,大家肯定都去上访了,院长没法当了,卫生局也没法办。民营医院的人、财、物都是老板说了算,我们也不好管。第二,新世纪的医生全是聘任的,好多还是退休返聘的,把他们开了啥事没有,很多人很快就到别的医院上班了。

  民营医院的人、财、物都是老板说了算,这点没错。可是,《药品管理法》中明确指出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医院中出现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问题并已反映到卫生主管部门,这有什么“不好管”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很少有医生因收受药品回扣被查处,取证难是一个重要原因。新世纪医院既然已掌握医生收受回扣的“确凿证据”,有关部门就应依法进行查处。没有查处,就是失职。这次事件与不久前的足球“黑哨”事件有些相似,有望成为我国第一起依据新的《药品管理法》解决医生收受药品回扣事件的典型案例。

  “新世纪”,你不孤单

  “把这7名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解聘之后,我们一度可以说是四面楚歌,遇到不少同行讽刺挖苦。有些人讲我们医院敢碰医生收受回扣这个硬石头,是不自量力。我不知道,为什么大家都对医生收受回扣这事恨之入骨,可当真正有人站出来查处这事时却得不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新世纪医院一位副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了自已的疑惑。这位今年60岁的副院长从事护理工作长达38年。

  这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疑惑。

  收受药品回扣、私拿红包、吃请送礼,这些腐败现象、违法行为,在一些医务工作者眼里似乎已经成了天经地义、习以为常的事情。长期以来,这些问题总是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许多医院发了文件、领导也讲了话,可是真正查处的却是凤毛鳞角。越是不治理、越是不严查,就愈演愈烈,以致成了大家默认的医疗界的“行规”。

  既然成了“行规”,大家就得遵守,不管这种“行规”对不对、违法不违法。一旦有人不能忍受良心的谴责、追求正义的呼唤而打破这些“行规”时,就要受到“行规”既得利益集团的冷嘲热讽和排挤。

  凤凰医院集团总裁、大连新世纪医院院长徐捷曾在全院大会上坦露解聘收受药品回扣医生的心迹——要维护病人的利益,要诚实守信,拿回扣这种事,别人干,我们不干。

  徐捷和她所带领的大连新世纪医院这种义无反顾地向违法行为和行业陋习挑战的勇气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吗?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对她们冷嘲热讽呢?

  一位被大连新世纪医院解聘的医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徐院长也真是不容易,她这样做其实也是为我们好。”记者在大连的几位朋友听说了大连新世纪医院的做法后,连连叫好。敬佩之情,溢于言表。

  由于种种原因,记者到结束采访时还没有见到大连新世纪医院这次解聘收受药品回扣医生事件的主角——徐捷。但记者想对“徐捷们”说一句话——你们有大多数富有正义感和良知的医务工作者的理解,你们有对药品回扣行为深恶痛绝的千千万万个患者的支持,你们背靠着国家神圣的法律,你们不孤单!(完)

  《药品管理法》中关于药品回扣的有关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去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中对药品回扣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第五十九条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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