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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将劣质钢板植入患者小腿被诉

2013-01-0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访问量:92    在线投稿

    今天,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2年十大典型案例,这10起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案件类型。其中,一起劣质医疗器械致患者二次手术的案件引起关注。
   现年52岁的老王下岗后,在徐州市一家物业公司做清洁工。2007年8月7日21时左右,老王扫完道路在回家的途中,又累又困,在下坡时撞上了路牙石,导致胫骨粉碎性骨折。当年9月10日,入住徐州某医院治疗,该医院为其进行“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
   出院后,老王一直未能恢复且常常肿痛,遂于2008年12月入住徐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伴钢板断损,随后行“内固定取除+钢板内固定术”。因协调未成,老王遂以某医院植入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诉至法院。
   经双方确认,封存的断裂钢板显示:连同弯处共11孔,批号为:A K06065960-162、RCEO123 20203107。某医院辩称,诉争钢板因工作人员粗心大意将合格证贴错了,又提供诉争钢板的合格证,与老王病历中所示钢板为同样材质、同样标准、同类钢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州某医院在为老王植入钢板及螺丝钉时,非但没有向老王提供该钢板及螺丝钉的合格证,而是用其他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替代并粘贴于病案中,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的徐州某医院的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徐州某医院后来提供法庭的钢板合格证,与病案中记载的钢板孔数、断裂钢板的批号均不能核对一致,因此无法认定徐州某医院提供的钢板合格证就是植入老王体内钢板的合格证,故应当推定涉案断裂钢板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由此给老王造成的损害后果,徐州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2年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徐州某医院赔偿老王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165.55元。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徐州市中院法官祝杰表示,病案是客观记录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文字资料,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法律依据。对病案的书写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尤其是影响诊断的关键问题决不能遗漏。
   祝杰认为,在法治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病案的功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方面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作为医疗质量高低的主要核查数据,在规范和提高医疗管理水平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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