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湖州市发改委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湖州市将统一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标准,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同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
记者了解到,目前长兴县和南浔区作为前期试点县区已经开始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年底前湖州市还将在德清和安吉推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标准统一后湖州市将在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
此次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标准调整涉及普通门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和床位费等,今后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10元/人次;住院诊查费每日15元;护理费统一为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将按30%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此外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将按35%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而床位费则根据所在地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
据悉,此次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标准是在31个前期试点县的基础上制定的,凡是医疗服务价格低于最高指导价的,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和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要求,可在省定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调整价格;而原试点价格高于最高指导价的,则需按最高指导价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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