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目前已经实现市级公立医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覆盖。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时,由于各县(市)启动时间不同,所以在收费政策上也可能不完全一致。昨天,记者获悉,省物价局已经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时公布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根据规定,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有限价
我市的公立医院改革,主要包括药品“零差率"和收费“调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实施医药价格改革。医药价格改革中,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同步实施,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患者门诊和出院均次费用,总体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
上月,省政府召开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当时会议指出,我省将根据31个县(市、区)公立医院改革的情况,出台有关文件,对相关收费确定一个最高指导价。
如今,相关政策已经确定。根据规定,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在药品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的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并实行最高指导价格管理。调整标准为: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挂号费、药事服务成本):10元/人次。住院诊查费:15元/日。护理费:等级护理费20元/日,特级护理费5元/小时,其他护理费按日计费的按等级护理费的调整差价额调整,按次计费的按特级护理费调整幅度调整。
与此同时,治疗费(包括病理检查、精神心理卫生检查、康复检查评定收费)按30%幅度调整。口腔科治疗、血液及淋巴系统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项目按10%幅度调整。放射治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连续性血液净化、血液病毒灭活等项目价格不作调整。手术费(包括中医特有诊疗项目)按35%幅度调整,口腔手术按15%幅度调整。床位费根据所在地医保最高报销标准确定3人间(带卫生间)的收费标准,原则不高于40元/床日(含空调和取暖费)。
超高的应适时调整价格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表已经发布,根据这份表格,相关收费的最高指导价均分为三乙和二级及以下两类。
省物价局规定,实施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由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医保部门按医药价格改革原则,在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范围内测算拟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一些市民关心的是,已经试点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如果正在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有高于这次文件公布的最高指导价的情况时,是否需要调整?
按省物价局的要求,前期试点的31个县医疗服务价格低于最高指导价的,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和一定时期相对稳定的要求,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在省定最高指导价格范围内调整价格;原试点价格高于最高指导价的,应适时按最高指导价调整价格,调整价格方案应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期间,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的,统一按国家政策执行。
另外,非公立医院可自愿选择,执行与当地公立医院相同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应报当地价格、卫生、医保部门批准同意。
需要提醒的是,市民如果要了解具体调整的项目和价格,可以登录省物价局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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