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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治牙慎用药

2012-11-19      来源: 陈乃焰博客   访问量:1076    在线投稿

    去年5月的一个上午,我正忙着为患者治疗时,邮递员送来一份快递要我签名,一看封面上是某省会的,我感到一头雾水,在这个城市我既没有亲朋好友,又没有什么业务往来,什么事情来快件?我急忙打开一看,是一封信及几张复印件,草草阅读信的内容,才知道原来是一位女性写的,是为打官司问我问题的。还有好几个患者没处理,没时间全部看完复印件,只好把它暂放一边。
    下班回到家里,我再次打开信件详细阅读,原来,这是一个30来岁的妇女,由于自费上学及毕业后求职等原因,拖到30出头才结婚,当怀孕快6个月时发生牙痛,前往某省级医院口腔科就诊,医生在开髓止痛后,复诊时置多聚甲醛失活剂杀髓,当天晚上出现牙龈及阴道出血,次日B超发现已死胎。事后上告,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她四处奔波,包括翻阅大量医疗书籍,在新华书店看到我的《实用牙髓病诊疗学》,书中有一句话让她如获至宝,即第20章阐述药物毒付作用时提到的失活剂对人体的危害,最后一句“对孕妇及幼儿应禁止使用”。然而,我的书不是权威教材,医疗事故鉴定小组不可能采纳,官司也不可能让孕妇打赢,故写信前来咨询。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上这一句?因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们这个地区就有出过类似的事件。当事的是一个位个体牙医,最后是以3万元赔偿私了而告结。试想,当时在还没有开展烤瓷牙的时候,这3万元要多少年才能挣到?而不赔3万元又要面临怎样的结局?
    之所以写上这一句,并不是失活剂就一定会导致流产,而是告诫大家避免被卷入医疗纠纷的漩窝。象上述官司即使医方赢了,也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有的还要戴上出事故差错的帽子,沸沸扬扬的让你心神不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求荣华,但求无过,这应该是大多数牙医的处事原则吧!
    提出慎用药的原因还有更深层的理由。药能治病,药也能致病,这可能是大家都懂得的道理。许多药物在妊娠早期使用可能会使胎儿致畸,如口腔常用的甲硝唑类药等。具有清热解毒作用的牛黄解毒片,过去常用于治疗口腔炎症,用量大则有泻的功用,对妊娠早期有导致流产的可能。各种抗生素,包括硝基米唑类,都有致敏的可能;常用的一些根管封药,如FC、碘仿、氧化锌等也都有导致过敏的可能。而各种失活剂大都有扩张血管的作用,且具有毒性,是否对胎儿有影响不得而知。

    此外,孕妇是高危人群,尤其是晚期妊娠,部分可合并有高血压等妊娠中毒症症状,使用局麻剂应将肾上腺素浓度调到最低(1:280,000)。胎儿在即将诞生前两三个月也存在着各种危险因素,此时又是孕妇口腔疾病的高发期。因此,在处理时需慎之又慎,除了严重的化脓性根尖周炎外,一般的炎症原则上不用抗生素及硝基米唑类药。对急性牙髓炎,可采用局麻去髓,根管换药均需使用无毒付作用的氢氧化钙。急性根尖周炎以开髓清理腐质为主,配合根管清洗及调合,大都可以取得良效。但对有畏冷发热及白细胞升高者,则需使用抗生素,必要时应请妇产科会诊,共同商定治疗计划。对无症状的慢性牙髓炎及慢性根尖周炎,原则上不作处理,待分娩后再行治疗。对智齿冠周炎及妊娠性龈炎(分娩后可自愈),可用无毒性的双氧水含漱。总之,孕妇治牙,无论操作还是用药,都应慎之又慎,力求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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