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第一分所卫生监督员兵分两组,再次对位于古镇镇古三村泰榕振兴路4号和17号的两家无证牙科诊所进行核查。检查发现,该两家无证牙科诊所门口见“牙科”灯箱,场所内见牙科诊疗床、牙科器械和药品,场所内还发现牙科诊疗记录簿。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吴某和刘某均承认了其被我局查处后仍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第一分所曾经于今年9月26日对该两家无证牙科诊所行医人吴某和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过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次检查,根据现场掌握的证据,执法人员再次对吴某和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医疗执业的行为予以没收涉案的药品和器械,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两家无证牙科诊所当事人已被我局行政处罚两次,第一分所将继续对其进行跟进,一旦发现其有继续行医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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