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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出台"医疗机构药品和器械使用监管办法"

2012-11-02      来源: 大连晚报   访问量:73    在线投稿

    违规该罚多少被写进新规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贯彻《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有新“办法”规范了。    
    据了解,《办法》在2006年10月1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以第19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颁布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区分局王岩局长介绍,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使用占药械终端销售的80%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是执法部门监管的重点。与国外相比,我国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还远远满足不了现行医药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药品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难以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起到规范作用,也难以为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执法依据。一些医疗机构趁机打擦边球,出现了使用无注册医疗器械、药械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药械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等问题。
    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地方法规,对医疗机构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调配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并明确了处理办法和处罚额度。这是我省首部,也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法规。
    此次出台的《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共40条,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各个环节,包括人员配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药品的处方调配、医疗器械的使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出入库复核等制度。违反者,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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