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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2012-10-25      来源: 牙科医生刘伟德博客   访问量:86    在线投稿

    病例1:某男60多岁,与邻居发生纠纷,被打了一巴掌,要求住院,主诉头痛,牙齿松动,来我科会诊,检查下前牙四颗牙齿都松动,右下的侧切牙活动更厉害,牙片显示这四颗牙齿的骨头破坏非常厉害,属于典型的牙周炎,即使没有外伤也保留不了多久。我告知这几颗牙齿的松动和外伤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外伤不会这么短的时间将骨头打没有了,患者什么也没说,转身走了。第二天又来会诊,要求拔除松动牙齿,并暗示我病例写外伤造成牙齿松动后拔除,该患者严重心脏病,Ⅱ型高血压、Ⅱ型糖尿病,不适宜拔牙,另外住院期间也不宜拔牙,所以我建议暂不要拔牙。 
    病例2:坐车与人发生口角,面部被打伤,急诊来检查右侧面部及颌下区红肿淤血,口腔内咬合关系正常,关节区活动自如,开口度正常,牙齿没有松动移位,口内颊部1.5cm长裂口,较深未穿透面颊,清创下缝合。三天后来说张口困难,面部肿胀厉害,曲面断层片骨头没有任何问题,我告诉她是由于面部血肿造成的,用些药就会好转,患者要求我更改******病例,说报警法医鉴定我写的伤口1.5cm不构成伤害罪,非要求我将伤口写大一些,我拒绝。两天后来说面部不对称,张口嘴歪眼斜,反复检查无明显损伤面神经情况,再次要求我更改病例,并找医院熟人请求帮忙,总之就是希望我将病情写得越严重越好,我拒绝。
两个病例中的患者按理说都是被伤害者,都是属于我们应该同情的弱智,但是就他们的作法,让我对他们最初的同情变成了厌恶,正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这样说并不是我没有同情心,医生的操守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我们病例中写下的每一笔都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做,那对另外一方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使我不得不对我们这个社会,不得不对我们的一些人重新审视,与人为善,以德报怨也不应该只是存在于小说和电视剧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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