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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上午用药过敏下午死亡 医院药厂共赔偿11万

2012-10-24      来源: 京华时报   访问量:92    在线投稿

    有冠心病、脑梗塞史的翟先生入院注射葛根素后过敏,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女起诉医院用药不当,起诉药厂未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药厂分别按比例赔偿翟先生子女共计11万余元。 

  2005年4月11日,翟先生因阵发性头晕到北京航天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冠心病,有脑梗塞史,翟先生要求输葛根素。医院每日给一次葛根素400mg加入0.9%生理盐水250ml静脉输液治疗。当月18日上午,翟先生输液期间感觉腰痛,医院停止输液并留观。约10分钟后,翟先生自行离院回家,后在回家途中腰痛剧烈,不能行走,被送回医院。当日16时55分,翟先生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翟先生的子女称,医院未注意葛根素的禁忌和不良反应事项,也未做任何过敏反应试验;当父亲出现腰疼等过敏反应时,医院也未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生产该药的瑞阳制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及时通知医院更换药品说明书,亦有重大过失。故要求医院、药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82万余元。

  开庭时,医院辩称不存在医疗过错,是药厂未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修订内容通知医院,应由药厂担责。药厂则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葛根素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内容清楚表明,该通知仅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司没有收到该通知,也没有通知各医疗机构更换说明书的义务。况且,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已记载对本品过敏者禁用等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翟先生子女获赔11万余元后,他们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应翟先生子女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药厂的行为对于翟先生的死亡后果有一定影响。

  市二中院认为,未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已提示极少数病人出现溶血反应,故药厂未及时修订说明书并不必然造成死亡后果,未修订的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翟先生的死亡,因此医院与药厂应按照各自的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医院应当赔偿25%,药厂应赔偿10%。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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