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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纠纷有不少属于患方既不同意鉴定又不同意起诉,而是通过医患双方“私了”的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虽然大多数医患赔偿协议从一定程度上说能起到“息讼”的目的,但实践中也出现医患签订赔偿协议后患方对赔偿协议不满或反悔,而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那么,一旦患方反悔,这样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从法律上说,究竟应如何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协议签订于法有据 所谓“私了”是民间的一种提法而已,它指的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损害事件后,未经法院或仲裁机关仲裁,而是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对医疗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部分达成和解的合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其法律依据有: 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平等主体间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之目的经过要约和承诺而达成合意,即为赔偿协议。从法律上说,医患赔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同时,《合同法》还规定,赔偿协议一经签订,除非有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外,即受法律保护。因此医患赔偿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应把握三点 一是医患主体资格的审查。 作为医方,具有签字资格的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实践中一般由医院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即可;患方签字应为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否则,非法定主体签字,即使签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防止患方日后无理取闹,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医患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利”,或“因该医疗事件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因为,医患双方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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