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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之争:医生职务行为与患者权利

2012-10-16      来源: 海峡医界网   访问量:48    在线投稿

    近年来,患者到医院就诊,投诉隐私权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随着现代社会的人们对隐私权的愈加尊重,对患者隐私权,社会给予了广泛关注。

  医院具有两大职能:救死扶伤的医疗服务职能和履行临床带教义务的教学职能。这两种职能都需要医生这个主体去贯彻、履行,称之为“职务行为”。从临床带教义务来看,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对实习医生观看和讲解患者的隐私部位,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法》第7条****款、第3款也规定:“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作为临床教师,没有理由也不应该对医学生的实习有丝毫懈怠,但这种义务履行不能成为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理由。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法律常识。更何况,《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款也有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并且在第37条还进一步明确“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

  从表面看,对于隐私权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其实,这种冲突的症结或内在矛盾是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私法”之间的非协调性造成的。这种立法矛盾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得到根本改变的现状下,作为医院该如何面对?

  某省卫生部门有关人士曾在新华网上公开表态,“患者要求尊重个人隐私权,有关规定上也提到,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开展医疗活动时,应该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例如妇科、肛肠科等一些检查,应该设立隔离房间或者比较好的屏风,不准其他人员进入。一般地讲,在带实习生进行临床检查时,首先应该征得患者的同意。”

  一位从事医疗伦理学的专家建议,医学生在进入临床实践后,应结合实际增加一些课时,“只有在医学生眼中,患者被视为活生生的社会人,而不是医学标本之后,患者隐私权才会得到充分尊重”。

  一位研究经济学的人士认为,医院只有不断改善医疗环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自己所能满足患者所有的合理要求,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否则必然会被市场淘汰,这是市场经济规律。

  笔者以为,虽然目前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诊室到底应该设立怎样独立的空间,有关部门只有宏观的要求,还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界定。面对患者“越来越多”、“越来越刁”的隐私权要求,一些医生仍然无所适从,苦于应付医疗纠纷的医院甚至无暇关注这些在他们看来是“细小”的事情。但既然《侵权责任法》将侵犯患者隐私列为构成侵权的内容,作为白衣天使们,必须遵从法律,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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