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长治新闻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定》
我市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成效显著,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药品作为新农合制度的主要有机构成,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效的影响尤为突出。然而,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却发现了药品供应和采购过程中的一些不和谐音符。突出表现在:少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变换包装、剂型、规格等手段,随意抬高药品价格,损害参合农民利益;一些企业业务员过票销售,使假劣药品通过合法渠道进入参合医疗机构,危害农民身体健康;一些农村参合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药品采购渠道混乱,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保护参合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降低用药费用,提高财政补助资金效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召开会议讨论研究,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把住进货关,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为此,分局积极征求监委、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几经修改完善,向政府提交了《潞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执行。
《规定》的出台,在长治市率先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规范,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缓解农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有效解决农村药品安全问题,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高效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市政府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推出的一项长效机制,《规定》从规范参合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入手,力求提高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色:
一是在加强药品供应企业的管理方面,突出了药品源头的可追溯性。要求药品供应企业在向定点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前,必须携本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倡药品批发企业在所经营药品的最小包装加贴本企业标识,对未加贴企业标识的药品,加大监督抽验力度。
二是在加强药品采购行为的管理方面,强调了参合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供应企业的可制约性。参合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自主采购和企业配送相结合”的药品供应模式,但必须索取供应企业在药品监管部门的备案证明;鼓励参合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加贴企业标识的药品,如发现加贴企业标识的药品有质量问题时,直接追究药品供应企业的责任。
三是在营造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注重了参合医疗机构的可导向性。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参合医疗机构对药品供应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把参合医疗机构作为市场导向的主体,促进药品供应企业提质限价,提高服务水平,以巩固市场份额。
四是在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体现了行政手段和法律措施的可互补性。对药品供应企业所供应药品,实行假药一票否决制。药品供应企业有非法经营假药行为的,除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外,一律向社会曝光,并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资格;定点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发现假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将其违法行为在当地村镇公开曝光,并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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