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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拔出十级伤残 非法行医判赔一万八

2012-10-15      来源: 平安广西网   访问量:611    在线投稿

    非法行医给牙病患者拔牙,结果诱发炎症,造成十级伤残。近日,天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起医患纠纷,判决非法行医的徐某赔偿患者刘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8392.24元。

  2012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刘某因大牙疼痛到乡集贸市场徐某开设的个体牙科诊所就诊,徐某将刘某的大牙拔掉。第二天刘某的左脸开始红肿,拔牙处非常疼痛,由于马上就要过年,刘某忍者疼痛没有去找徐某治疗。正月初七,刘某找到徐某治疗。徐某告知刘某是拔牙处发炎了,输液消炎就好了。于是刘某来到天等县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刘某的左面颊包括面部肌肉、下颌关节周围有炎症,且造成刘某轻度的张口困难,已构成十级伤残,诱发原因估计是拔牙引起的。随后,刘某住院1个多月,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后经了解查明,徐某在集贸市场开的牙科诊所没有行医执照,属于无证行医。虽经多次取缔,但其仍偷偷营业。刘某于是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承担其非法行医给自己带来的各项损失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刘某向法庭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法医的伤残鉴定,法院认定拔牙与伤残之间有因果关系。徐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刘某在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到正规医院治疗,从而延误了病情,所以要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据此,法官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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