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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用偏方治妇科病 被控强奸

2012-09-20        访问量:104    在线投稿

    近期一则“教授按摩强奸”的新闻在网络持续发酵,仅“天涯杂谈”的帖文访问量就高达20 万人次。究竟是“治病”还是“强奸”,因当事双方身份特殊,不仅坊间议论纷纷,也引起广西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今年9 月11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这宗奇特的强奸案。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踪采访。

    患者怀疑被强奸

    阿娟的丈夫赵某在广西 公安厅工作,是马教授的好 友。阿娟2011 年怀孕生子,一 家人生活幸福。2010 年8 月, 阿娟经常觉得身体不适,头晕 无力、肚子痛、出冷汗,通过丈 夫介绍她找到广西医科大学 第一附属医院马教授医治。马教授虽然为她治病,但她并不感激,反而怀疑马教授在治 疗过程中对她实施性侵犯。

    马教授长期实施中医经 络穴位按摩保健。他初诊阿 娟的病症并让她做B 超检查 后,发现盆腔积液和霉菌,确 诊阿娟患有盆腔炎和阴道 炎。由于盆腔炎较难根治,马 教授以他******的“按摩+偏方+ 西药”组合方式医治。

    据阿娟说,马教授前面几 次给她做了按摩,她都觉得正 常。但最后一次按摩、上药 时,她怀疑遭到侵犯。那天是 8 月25 日,她到马的诊室后,脱 下裤子躺到诊疗床上。马说, 要用穴位器加做会阴穴药引 保健,强化炎症的吸收。马拿 出了一个木制仪器,说要用它 往阴道里放药。阿娟没有多 想:“马教授像以前一样播放 了一首古筝曲,说是让我放 松。朦胧中我感觉有些不对 劲儿,先是有硬物进入不久又 取出,然后有软的物体进入 后,几分钟后有热的液体流出 的感觉。我疑惑地想坐起来, 但马让我躺下,又用棉签将药 膏放入阴道。结束后我上厕 所,发现阴部除了黄色药膏 外,还有乳白偏黄的液体像精 液,加上刚才的种种,我当场 质问马是否对我性侵,他予以 否认。”当天深夜,阿娟向派出 所报案。

    马解释说,这纯粹是误会, 他开展的是“大小鱼际热檫导 入”按摩保健手法,所用的点穴 药物是一种混合药液,包括红 霉素、醋酸地塞米松、生理盐 水。导致后来马教授百口难辩 的是药方里加了一种偏方,灭 活灭菌过的“人精”(即精液)。

    中医理论认为“人精”具有 药用价值,而马教授近几年一 直在公开讲授和研究用“人精” 治病,他还准备将此作为正式 的科研课题申报。在研讨中, 他的同行认为“人精”虽可治 病,尤其对治疗盆腔炎有效,但 首先是取精难,其次很容易导 致伦理问题,患者不易接受。 马教授不愿放弃这个“偏方”, 结果药引进入阿娟体内,他成 为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

    办案机关产生分歧意见

    南宁警方在阿娟报案后,以“强奸罪”进行立案,但在随后的侦查及移送起诉过程中,办案机关内部产生分歧意见。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约50 岁的马教授人品较好,曾为多名女性患者进行保健按摩和治疗妇科病。这些患者都对马教授心存感激。

    “强奸罪”是指强迫、欺骗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阿娟在医治过程中一直处于清醒状态,不存在“强迫”情形,至于是否存在“欺骗”,成为后来争议的一个焦点。

    在我国处理强奸罪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精液作为关键证据,一些司法机关形成了单调的办案思维:有精液,就认定强奸;无精液,就不予认定。律师认为,极其微量药引被带入对方体内,这是治病,不是强奸。

    2010 年8 月26 日,青秀区警方以涉嫌强奸对马教授刑事拘留。9 月3 日,警方以“强奸罪”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认为,阿娟的几份笔录前后矛盾,前面称她一直清醒,后面又称在催眠状态发生性关系,事实不清,而马教授的疗法虽无科学依据,但也无证据能够合理排除其可能性,因此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随后,警方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报捕,同样未被批捕。此后,阿娟及其丈夫寻求网络及报纸舆论声援,并向警方主要领导申诉,领导做出批示。2011 年3 月,警方第三次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报捕,此次被批准逮捕,检察院以同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青秀区法院也有不同意见,有法官认为连强制猥亵罪都不成立,也有法官认为应按强奸罪处罚。马教授家属称:“主办法官在两次查看保健床后,主观臆断,在无法做出强奸******的可能性情况下,法官寻找突破口,将关系到马教授是否清白的保健床,做了改动,将有床套包裹的(8个铁钩+8 个布洞吻合固定)的保健床的套子去掉,露出裸床,将2 只原来‘内八’形的支架反装成‘外八’形,造成人可以进入支架内,进行性行为的假象,据此判定马教授强奸罪成立。”

    2012 年7 月22 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未采纳检察院公诉的罪名,而是以“强奸罪”判处马教授4 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不具备性侵条件

    一审宣判后,马教授不服上诉。今年9 月11 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按摩床”成为二审的焦点问题之一。

    开庭前一天,二审法官叫上南宁、青秀两级检察院、法院的检察官、法官,带上阿娟,到马教授的诊室,阿娟否认公安的固定证据,改称按摩床支架是“外八”形。律师认为不合法。

    按照一审警方调取的证据,按摩床放腿位置也是呈内“八”字形。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司法鉴定也表明,此按摩床的特殊构造,使得外人无法与患者发生性关系。但在二审中,法官提供阿娟的新证词,称放腿的位置是呈外“ 八”字形的。律师称,这份改变的证词不可信,因为在一审中,按摩床的构造已经作为固定证据,从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又提交法院,并进行过庭审质证,均无人对此提出异议,现在仅因为床不能发生性关系,就改变床的结构,使之变为可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办案精神。

    此外,律师认为,该案明显不具备发生性关系的基本条件。一是当事人阿娟处于清醒状态,如果发生性关系,她是明知的;二是从按摩床的结构看,无法发生性关系;三是该诊室并不密闭,也无隔音设施,有邻居证词;四是马教授人品端正,德高望重,而且受害者患有可造成男性感染的病症,马教授明知其患病,更不可能冒自己被感染的危险;五是马教授没必要得罪好友赵警官。

    广西医科大学一附院很多医生都深为马教授痛惜。一位医生告诉记者,他认为马是冤枉的,而马也要吸取教训,一是未考虑“人精入药”可能导致的伦理问题,二是如果当时让一个女护士上药,就不会发生这些问题了。目前,此案尚在南宁中院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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