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隆安讯 隆安县邓某在家中与黄某等人喝酒,席间因言语不和,邓某打掉黄某6颗牙。7月7日,隆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今年3月19日12时许,邓某在自己家中和黄某、农某等人喝酒。席间,邓某看到黄某喝醉了,不让他再继续喝并欲劝其回家。黄某不从,还用酒杯敲打茶几数下。邓某于是强行把他拉走。在拉扯的过程中,黄某不小心碰倒餐桌,酒菜翻倒在地。邓某气愤地把黄某绊倒在地,并猛打黄某嘴巴一拳,致使黄某的6颗牙齿脱掉。经法医鉴定,黄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邓某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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