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昨发布―――
北京市药监局昨天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医院药房不得在临街窗口开设售药窗口;不得采用邮售、网售、开架自选等方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该《细则》中规定,设有药事管理组织的医疗机构,应由该组织确定专门负责药品采购的部门及人员负责本机构所用药品的采购,未设置药事管理组织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所用药品的采购。医疗机构不得销售、使用非正常渠道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剂药品。 http://www.kq36.com/
医疗机构药房应对内设置,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不得私设药房,医务人员不得私自出售药品和制剂。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不得以义诊、义卖、试用等方式销售药品。
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为假药、劣药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注册地药监分局报告;在药监部门做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单位,并向注册地药监分局报告;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医疗机构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确保其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应立即调离该工作岗位。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http://www.kq3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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